工业企业必须加强对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起健全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与监督体系,明确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责,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等各实施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减少环境污染。
企业常见危废问题汇总及解决方案 1)我们公司刚签了危废处置合同,去环保局备案,不让备案,说环评上没有,怎么回事? 答:有些企业由于工艺、设备或产品的更改,需要做“环保三同时”或补充环评,参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如果仓储堆不下,也需要去区环保局做情况说明和管理预案,在线备案通过即可转移。 2)我们公司最近被环保局抽检了,说要我们提供实验室危废的台帐,这个台帐需要哪些资料? 答:实验室危废从采购、入库、领用、剩余去向,都需要做登记,并注明日期、登记人,基本元素:名称、数量、包装、领用用途、领用日期、废弃数量、废弃日期、管理人。 3)最近公司上了新的VOCs设备,是用活性炭吸附的,环评上废活性炭是危废,需要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吗? 答:活性炭需要定期更换,做好更换的记录台帐;更换次数除了根据环评上的产量预估,需要定期做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数据是否达标,特别是化工、印刷、涂装行业;废活性炭的处置签约合同,每年要走一次转移联单。 4)公司有一些过期的水性油漆,是危废吗?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是危废,编码为900-299-12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 5)水性油漆是不是不列入危废了? 答:前期环评上已列为危废的,或是新增工艺产生的,都不能随意处置,需要走重新鉴定流程;关于有些企业未作鉴定而处置的,后续一旦被查到检测出有重金属超标,或是二甲苯、乙烯等有害物质超标,企业负全责。 6)我们今年危废备案的量已经满了,但是危废处置单位不出货,我要重新找处置单位,可以再备案吗? 答:可以的,去环保局做说明,重新签处置合同,重新备案,重新走联单,环保局会取消前一次的备案。 7)我司危废的量特别少,一年下来也没有多少公斤的,可不可以不每年都处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可以到环保部门申请延长。 8)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含油抹布” ,这里指的含油抹布是指含哪些油类的抹布,是所有的吗? 答:指所有矿物油,不包括有机溶剂。
9)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所列“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答:是危废。 10)废弃的含油抹布是否能混入生活垃圾一起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含油抹布的豁免条件为混入生活垃圾,豁免内容为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不改变其危险废物的属性。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相关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固体废物法律法规的规定。 11)请问化工行业中装过汽油、柴油、溶剂油、树脂等液体的200L铁桶是不是危废呢? 答:是危废。 12)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是危废吗? 答: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 13)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联合发布单位有什么变化?意味着什么? 答:2008年版联合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
2016年版联合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联合公安部发布,主要是为了明确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部具有直接根据名录认定危险废物的权利。 14)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全过程不”: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15)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答:《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
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16)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的,应该如何对其归类? 答:在《名录》第八条中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如鉴别后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为砷,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应为“900-000-24”。 17)关于《名录》中“行业来源”的具体解释和范围,应以什么为依据? 答:《名录》行业来源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在确定废物行业来源时应遵循该标准中第3.1条原则,即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与废物产生有关的活动确定废物产生的行业。 18)在根据名录进行判断的时候,是应该以行业来源优先,还是废物描述优先? 答:在根据《名录》进行判断的时候,应该采取以废物产生源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进行判断。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以废物描述为主要判断依据。 19)《名录》修订后,涉及的建设项目环评变更、危废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如何办理?有无时间要求? 答:在新《名录》颁布实施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和批复均需要按照新《名录》实行。但是在此之前已经颁发的许可证和已经获得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仍然执行原有《名录》。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在《名录》颁布后则应该执行新《名录》。 20)《名录》中列出了很多种液态废物如母液、废液等,进入企业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母液、废液,是应按照废水管理还是液态废物? 答:列入《名录》的废母液、废液属于液态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这些液态废物一般无法通过常规水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因此也就不能直接进入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水基液态废物需经过必要的预处理后,其达到入场标准的污水可以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可以通过常规水处理方法(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使其达标排放(包括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废水不属于固体废物,因而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21)对于企业归类为“副产物”的物质,是否可以直接对照名录进行判断? 答:企业归类为“副产物”的物质,应当首先确定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如果属于固体废物的再依据《名录》或鉴别标准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22)名录中900-042-49类废物描述为“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是否表明这类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废物都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答: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固体废物都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10项,此类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环节可豁免,即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后,转移过程和处置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3)名录中900-041-49类废物描述为“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何确定某种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 答: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特性(标注为“T”),《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有毒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附录A-附录E。
化学品的MSDS。 24)装齿轮油和液压油的空桶算不算危废?如果用来装柴油、洗几次后里面就很干净了,还算危废吗?油漆桶算危废? 答:洗干净没有标准。“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用于原始用途不是固废,否则属于900-041-49。 25)装过危险废物的容器什么情况下可当作空容器? 答:CFR261.7规定空容器或内衬不属于危险废物。压缩气体类的危险废物容器:如果其容器气体压力与大气压相同,可以认为是空容器。
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内衬:采用合适清洗3次或其他同等效果的处理方法去除急性毒性物质后;或者容器采用内衬避免外壳与化学品接触,在除去内衬后可作为空容器。
其他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内衬:移除废物后,容器或内衬底部残余小于2.5cm;同时,容积低于110加仑(1加仑=3.8升)的容器内,残余废物不超过容器或内衬总容量的3%;超过110加仑的容器内,残余废物不超过容器或内衬总容量的0.3%。 26)一些废物在2008版《名录》中,但不在新名录中,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废物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名录是危废鉴别的一种手段,根据具体的废物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依据特性鉴别的结果明确是否属于危废排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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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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