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过热,且随着国家的政策调控力度加大,使建材市场产生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价格上涨且波动幅度加大,从而很难进行准确的预测和控制。
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防范工程合约纠纷,客观公平地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都会适时推出调控和规范行业的措施,以便妥善处理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的影响。
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合理约定建筑工程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并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补偿作出具体操作指导。通常情况下,政府的措施会以下述《规定》的方式发布到市场供大家操作执行:
政府对价格波动处理的《规定》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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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因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水泥等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属于承包工程范围,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水泥等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2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水泥等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3
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水泥等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4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5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6
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上述《规定》,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即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为计算材料价差的口径,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的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在10%以外的,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其内涵是化解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让建筑市场价格异常所产生的价差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担。
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中品牌价与综合价问题
按《规定》,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括弧注明按造价部门发布的主要材料综合价。
造价部门发布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信息价有品牌价和综合价两种。品牌价一般高子综合价,其价格涨落变动幅度基本一致。
对于没有指定使用品牌材料的工程项目,招标材料控制价一般为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综合价。计算材料价差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造价部门发布的该种材料综合价计算,被减数与减数两者均为综合价,相配比口径一致没有问题。
但对于工程招标清单中的主要材料指定使用品牌材料,招标材料控制价也按品牌信息价编制,工程完工结算时其材料价差计算就存在争议。即:施工期材料信息价采用综合价,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采用品牌价。被减数为综合价,减数为品牌价,两者不配比、口径不一致。
因此,《规定》的材料价差计算,存在不合理情形。规定有瑕疵,与其内涵相矛盾。
关于补充合同或函件追加约定材料价差计算问题
某些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材料价差计算方法,当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时,工程承包方依据建设管理部门文件提出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价格予以补差,发包方也同意补差,并签订了补充合同或回函确认承包方的要求;或者工程合同条软中约定的材料价差计算方法不明确。如前所述,未明确材料补差按材料控制价还是按信息价计算,按材料综合价还是按品牌价计算,承发包双方依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协商签订了补充合同明确材料价差计算方法;或者签订的合同与《规定》有矛盾等等情形。对此,工程结算时材料补差能否予以计算。
如果工程发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文件约定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系数,以及不得因建筑市场行情变化和政府政策规定而调整合同价款,则其补充合同或函件违背了工程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应不予认可,材料价差不得计算。
除此之外,依据合同法,只要合同条款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意思真实表示,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违背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其补充合同或函件应当有效,且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函件等同于合同效力)的效力级次优于政策文件(《规定》属于政策指导性意见,不属于法律条文),因此应按招标文件、合同或补充合同、函件等约定的条款予以计算材料价差。
综上分析, 工程施工中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价差的计算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以及法规的调整范围和效力级次等。因此,在计算材料价差时要深入理解法规精神,秉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理一致的原则,认真分析比对找出合理的计算方法。
所以,工程造价大数据网建议大家对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务必认真对待,对内容条款要进行模拟测试,确认可行。否则,不仅不能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反而造成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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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谢谢楼主分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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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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