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 深圳市住建局官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四)建筑信息化技术应用。包括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应用、数字化技术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项目核查和公示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牵头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指标下达;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三)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评审、绩效评价、审计等事务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等示范项目,绿色建筑创新奖励。
(二)智能建造与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等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奖励。
(三)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四)建筑信息化技术应用。包括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应用、数字化技术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
(五)宜居城市。包括绿色生态城区、宜居社区、绿色物业、智慧小区等示范项目,宜居环境范例奖励。
(六)工程建设标准化。包括优秀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程建设先进标准对标示范项目。
(七)建设科技。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的科技计划、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国际国内重要建设科技成果奖励。
(八)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技术与服务。包括本条第一至七项所列举范围的由社会第三方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标识评价、产品与技术认定等事项。
(九)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实行以下支持方式:
(一)资助方式。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完成项目建设并取得预期成果,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投入费用或绿色创新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后,按相应比例或等级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二)奖励方式。对申报项目达到的领先技术水平或获得的重要荣誉称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定额财政资金奖励。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 条第九条第一项绿色建筑创新奖励、第二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奖励、第五项宜居环境范例奖励、第七项国际国内重要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等实行奖励方式,第九条第九项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方式实行,其他项目实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对于资助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第九条采用资助方式的项目范围中的一项予以资助。
对于奖励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第九条采用奖励方式的项目范围中的一项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重点工作,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主要规定支持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本办法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必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申报:
(一)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申请;
(二)除另有规定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成果认定、获得批准、获奖等之日起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项目成果应当在深圳市实施,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申报第九条第二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奖励、第八项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技术与服务的,申报单位注册地必须在深圳市。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核查等,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拟扶持项目名单经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无异议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纳入拟资助项目库。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原则上实行合同管理,由申报单位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拟资助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择优排序,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纳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部门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大批准后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受资助项目的运行情况及实施进度,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具体按照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的,按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审查受资助单位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督促整改、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主要责任人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及孳生利息并与国库系统对账,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拟资助项目库:
(一)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二)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并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规向他人透露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信息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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