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启程造价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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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工程变更引起了工程数量的变化(即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并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及规范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时,究竟如何调整,你造吗?
其实你只要掌握下面这个调整原则,问题就会变得简单:当实际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当实际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具体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P60 10.4变更估价)
上面的调整原则我们可以从发承包方的利益角度记忆:
(1)当工程量减少超过一定比例,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会增加,就需要调高综合单价,从而保证承包人利益。
(2)当工程量增加超过一定比例,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就需要降低综合单价,以保证发包人的利益。
那具体调整多少呢?可以参照下面的公式:
①当Q1(最终量)>1.15*Q0(清单量)时
结算价格=1.15Q0×P0(原综合单价)+(Q1-1.15Q0)×P1(新综合单价)
②当Q1(最终量)<0.85*Q0(清单量)时
结算价格=Q1×P1(新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当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2)偏差超过15%时,确定的新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根据上面的公式,要求出结算价格,还需要知道公式中P0、P1具体的值:
①当Q1(最终量)>1.15*Q0时
若P0>P2×(1+15%)时,P1=P2×(1+15%)
若P0 ≤ P2×(1+15%)时,P1=P0
②当 Q1<0.85*Q0时
若P0<P2×(1-L)×(1-15%)时,P1=P2×(1-L)×(1-15%)
若P0≥P2×(1-L)×(1-15%)时,P1=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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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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