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湖北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一版)》,就社会关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
1、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事后核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 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是: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新申请除外);
(3)企业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勘察劳务技术工人,下同)数量、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年龄、工作经历、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工程业绩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数量、类型、规模、指标和被核查人员在勘察、设计中所起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经项目所在地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
(6)企业提供的技术装备数量、类型及相关装备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购置发票是否齐全;
(7)企业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8)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2、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
(1)重组、合并、分立后具有资质的企业均应填写《资质申请表》,表中填写重组、合并、分立后具有资质情况。
(2)重组、合并、分立后,对新企业均核发一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若原证书有效期不足一年的,以原证书有效期为准。新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按资质标准将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到位,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有效期,按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3)重组、合并、分立所需材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变更材料清单进行提供。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
答: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办事服务—>资料汇编—>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
4、公司要到哪里去申请资质??
答: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搜索“设计企业资质”或“勘察企业资质”,任意选择首次申请、升级或增项等,跳转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即可填报并提交资质申请。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的上报地选择省厅,市州所属企业的上报地选择注册所在地市州。
5、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
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可直接从乙级申请(只设有甲级资质的可直接申请甲级资质);申请升级的,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6、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数量有何要求?
答:在满足资质标准条件下,企业可以申请勘察设计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7、企业申请资质的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新申请、增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以及申请设计资质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企业申请升级勘察资质时有年限限制,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勘察专业资质升级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8、勘察设计企业丙级、丁级资质是否取消了?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重新核定申请,以及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分立、合并、重组和简单变更申请。
9、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继续有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规定,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1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么?
答:不可以。
11、企业已依法取得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其分公司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需要单独申请办理资质吗?
答:不需要。
12、省住建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公示发布后,企业可以对公示意见进行陈述吗?
答:(1)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资质的,不可以申诉。我厅将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省厅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我厅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我厅不予许可。
(2)对于住建部下放试点审批资质,采用一般审批方式的,可以申诉。我厅将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企业可针对公示意见进行申诉。
13、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个人工程业绩如何核查?
答: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所申报个人工程业绩,属省内业绩的,在企业取得资质后,省厅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工程所在地市州住建部门进行业绩核查;属省外业绩的,先采取函询、电话询问工程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方式进行核查,待确认业绩属实并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后,再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14、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全套报告)。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同时需要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签字、企业盖章;审计报告需要有审计单位和申报企业盖章。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15、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吗?
答:申请住建部下放试点审批资质需要提供,其他由我厅审批的资质均无需提供。
16、申请资质,必须提供技术装备证明材料吗?
答:申请设计资质的,首次、重新核定申请需要提供;申请勘察资质的均需提供。技术装备包括硬件装备和软件装备(例如设计软件)。资质标准对设备参数有要求的,还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检定报告(任选其一)等。
17、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
答:《资质标准》中明确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装备可以租赁,其它技术装备须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
18、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是否有限制?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未满60周岁已退休的也认可(需提供退休证明)。
19、具有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本行业专业甲级资质?升级取得专业甲级资质后,原行业乙级资质是否可以保留?
答:具有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本行业专业甲级资质,升级取得专业甲级资质后,原行业乙级资质仍然保留。
20、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申请重新核定,需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有业绩要求的提供)、劳动合同;
(3)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材料,完善的管理制度,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
(5)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6)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1、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年限考核标准?
答:(1)对于注册人员无工作年限要求。
(2)对于设计资质非注册人员,如《资质标准》中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进行考核。其中,专项资质中无明确规定的,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不做要求。
(3)对于勘察资质非注册人员,如《资质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进行考核。
22、勘察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或重新核定,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涉及哪些资质项?
答: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体如下:
(1)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
升级、增项、新申请上述资质,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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