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若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协议性质上只是租赁合同性质, 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双方得续签 。
图片源于网络
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区内的59个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归其所有。
需要说明的是, 若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协议性质上只是租赁合同性质,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双方得续签。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1.2 万条内容 · 296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