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不能承接建筑装修装饰相关工程项目。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不应选择无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作业内容再进行分包。 劳务资质企业不得允许班组或个人挂靠。
无资质处罚案例
合肥市 ,在2022年3月,一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合肥高新区盘口香棋牌室室内装饰工程。 因无资质承揽工程 对其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1600元,对其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879元。
广东省 , 2021年6月21日, 一企业出借劳务资质证书给无劳务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 分别被处以133万余元、10万余元的罚款!
可在实际生活中,仍有很多人心存侥幸,无资质承揽工程,结果出现事故,受到相应处罚!
2021年3月16日15时许,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八队岭脚庄二十一巷一自建房发生一起 一般棚架 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事故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包括承包单位公司法人、现场监工在内 共计 6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 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
2021年3月16日15时许,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八队岭脚庄二十一巷一自建房发生一起 一般棚架 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事故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包括承包单位公司法人、现场监工在内 共计 6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 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卢某杰( 承包单位公司实际管理者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 。
卢某钊( 承包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
毕某安( 承包单位派驻事故现场监工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个月。
刘某良( 事故工程竹脚手架搭建承包人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九个月。
梁某丁( 事故工地自建房屋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个月。
梁某成( 事故工地自建房屋主梁某丁的儿子 ,事故工地《房屋承建、装修合同》甲方代表、合同签订者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个月,缓刑一年。
事故回顾
村民梁某丁和其儿子梁某成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的自建房 外墙装修装饰工程承包给一建材装饰公司施工。
该建材装饰公司将 脚手架搭建工程发包 给刘某良施工队。
2021年3月16日15时许,装修工人在6楼外墙进行装修装饰施工时西面及南面的 竹脚手架突然往西南方向倾斜倒塌 ,当时竹脚手架上有6名工人在施工,其中 4人直接坠落 在地面上受伤, 2人被挂在竹脚手架上 没有掉下来。
其他工人看到竹脚手架倾倒后,怕竹脚手架继续往外倾倒就拉住挂在竹脚手架顶部的滑轮上面的绳子往屋里面拉,挂在竹脚手架上面的 2名工人自己也慢慢爬下地面,其中1人受伤。
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其中 2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事故直接原因
竹脚手架 架搭建不符合安全规范 要求,稳定性不够。
违规在竹脚手架上设置起重装置 ,增加了脚手架的负担。
大量人员同时集中 在竹脚手架上小范围内作业。
在施工现场竹脚手架没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者用工具式栏板封闭, 未为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相关方存在问题
未依法取得 工程建设相关 资质证书,违规承揽工程 ,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缺乏。
违规将脚手架搭建工程 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 ,完工后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搭建的竹脚手架进行验收,造成搭建的竹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 无视 属地政府发出的责令 停工整改通知书和强制制止措施,强行施工。
未安排具备资质的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作业指导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组织、指导、管理不到位,施工过程中出现 违规在竹脚手架上设置起重装置起吊重物、大量人员集中在竹脚手架上小范围内作业 的情况。
在施工前 没有 对施工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培训 ,进场施工后 也 没有告知他们作业场所存在危险因素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施工现场竹脚手架 没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者用工具式栏板封闭 ,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自建房外墙装修,在施工前未经许可、 没有按要求将工程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施工 。
在施工过程中无视属地政府发出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和强制制止措施, 未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
无相应资质承接脚手架搭建工程 ,技术力量不足,搭建的竹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范、 且稳定性不够。
施工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组织未经培训考核 、未取得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资格证书 的脚手架搭设 人员(建筑架子工)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 。
所用 材料不符合规范 要求。
未按规范要求搭建。
处理建议
卢某钊, 承包单位 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 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
卢某杰, 承包单位 公司 实际管理者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 移送公安机关依 法处理。
梁某丁, 事故工地自建房屋主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 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
梁某成, 事故工地自建房屋主梁某丁的儿子 ,事故工地《房屋承建、装修合同》甲方代表、 合同签订者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 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
刘某良, 事故工程竹脚手架搭建承包人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 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
毕某安,承包单位 派驻事故现场监工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 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
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 给予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将重点检查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落 实情况, 其中涉及建筑行业的内容如下 :
严肃查处 建筑施工 等高危行业领域 违法分包转包 行为, 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 相应法律责任。
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严格追究资质方 的责任。
不具备条件的 不得盲目承接 相关业务。
对 违法分包转包 的行为,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对 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 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 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等执法措施。
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 。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此前,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 不得规避招标 。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 不得使用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 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 , 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 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 ,公开处罚信息。
附原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14刑初96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永杰,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1997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佳斌,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永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文佳,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达安,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启星,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绮琪,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云良,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雪,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文丁,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铸,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芸,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广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伟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刘云良、梁文丁、梁广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刘云良、梁文丁、梁广成及辩护人罗佳斌、杨文佳、王启星、陈绮琪、高雪、郑铸、林芸、黄伟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初,被告人卢永杰代表广州花都区森华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卢永钊),与被告人梁广成协商后,承包了被告人梁文丁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岭脚庄二十一巷1号的房屋外墙贴砖工程,并将脚手架搭建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刘云良,后被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于2020年12月8日拆除竹脚手架。
2021年3月2日,被告人卢永杰再次代表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的森华公司,与被告人梁广成签订装修合同,再次承包被告人梁文丁位于上址的房屋外墙贴砖工程,由被告人卢永钊、毕达安等人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并再次将脚手架搭建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刘云良,后被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于2021年3月12日拆除部分竹脚手架,但各被告人均未采取任何措施,重新搭建竹脚手架并继续施工。2021年3月16日14时许,上址工程的竹脚手架倒塌,导致正在施工的被害人易某1、刘某1、张某1、王某1、韦某某坠落,其中易某1、刘某1坠地后当场死亡(经鉴定,均符合高空坠落死亡),张某1、王某1、韦某某被送医救治(经鉴定,韦某某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王某1、张某1的伤情均已达轻伤一级)。经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82.35万元;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竹脚手架搭建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稳定性不够;违规在竹脚手架上设置起重装置,增加了脚手架的负担;大量人员同时集中在竹脚手架上小范围内作业;在施工现场竹脚手架没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者用工具栏板封闭,未为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梁文丁、梁广成在上址被传唤归案。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刘云良被传唤归案。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刘云良、梁文丁、梁广成已垫付伤者医药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并取得谅解,已向死者家属赔付人民币180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刘云良、梁文丁、梁广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卢永杰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谅解的量刑情节,认为被告人卢永钊、刘云良、梁广成具有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谅解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毕达安具有自首、没有赔偿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梁文丁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卢永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永钊、刘云良、梁广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对被告人梁文丁、毕达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永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永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卢永杰是自首;2.被告人卢永杰是认罪认罚;3.被告人卢永杰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卢永杰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永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其没有参与工地管理,只是负责购买工具、材料送到工地及工地拍照等事项。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永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1.森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卢永杰,签订涉案工程合同也是被告人卢永杰一人决定的,被告人卢永钊只是挂名法人,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只是听从被告人卢永杰的安排去做事;2.被告人卢永钊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谅解书也真实是有效的;3.被告人卢永钊是自首,也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低。建议对被告人卢永钊从轻处罚。
被告人毕达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达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毕达安只是森华公司的员工,在工地从事管理、协调工作,是履职行为;2.被告人毕达安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毕达安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毕达安的家庭困难,其本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建议对被告人毕达安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云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搭建的竹脚架的倒塌并非都是质量原因而发生的。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云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刘云良是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刘云良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刘云良是自首;4.涉案竹脚架的倒塌原因中被告人刘云良的责任较小,森华公司及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5.被告人刘云良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也没有任何获利,患有疾病。建议对被告人刘云良判处缓刑。
被告人梁文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文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梁文丁是负事故发生的间接责任,作用较小;2.被告人梁文丁是自首;3.被告人梁文丁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本案为过失犯罪,被告人梁文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建议对被告人梁文丁判处缓刑。
被告人梁广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广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梁广成是自首,认罪认罚;2.被告人梁广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梁广成是负事故发生的间接责任,作用较小;4.被告人梁广成身患疾病,有稳定的工作,本案也是过失犯罪。建议对被告人梁广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初,被告人卢永杰代表广州花都区森华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卢永钊),与被告人梁广成协商后,承包了被告人梁文丁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八队岭脚庄二十一巷1号的房屋外墙贴砖工程,并将脚手架搭建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刘云良,后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并于2020年12月8日拆除竹脚手架。
2021年3月2日,被告人卢永杰再次代表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的广州花都区森华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梁广成签订装修合同,再次承包被告人梁文丁位于上址的房屋外墙贴砖工程,并再次将脚手架搭建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刘云良,在脚手架搭建完成进行房屋外墙贴砖作业,后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并于2021年3月12日拆除部分竹脚手架,但被告人卢永杰等人重新搭建竹脚手架并继续施工,被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15日再次责令停工,后被告人卢永杰等人再重新搭建竹脚手架并继续施工,施工现场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期间,由被告人卢永钊负责购买施工材料、工具及到现场监看、进程拍照等事项,由被告人毕达安负责工程现场管理等事项。直至2021年3月16日14时许,上址工程的竹脚手架倒塌,导致正在施工的被害人易某2、刘某2、张某2、王某2、韦某1坠落,其中易某2、刘某2坠地后当场死亡(经鉴定,均符合高空坠落死亡),张某2、王某2、韦某1被送医救治(经鉴定,韦某1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王某2、张某2的伤情均已达轻伤一级。另,韦某1构成十级伤残,王某2构成九级伤残)。经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82.35万元;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竹脚手架搭建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稳定性不够;违规在竹脚手架上设置起重装置,增加了脚手架的负担;大量人员同时集中在竹脚手架上小范围内作业;在施工现场竹脚手架没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者用工具栏板封闭,未为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梁文丁、梁广成在上址被传唤归案。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刘云良被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刘云良、梁文丁、梁广成已支付伤者张某2、王某2、韦某1的医药费、生活费等共计38万余元并取得附条件谅解,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梁文丁、梁广成已向死者易某2、刘某2的家属赔付180万元并取得附条件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及被告人、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房屋承建、装修合同》、订金收据,广州花都区森华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临时用工合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管控的紧急通知》,《关于落实“三拆”措施的紧急通知》,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的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暨大司某中心[2021]临鉴字第HD415、416、4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粤天鉴[2021]临鉴字第422、4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证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电子光盘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东村民委员会的收据,门诊告知单,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住院押金收据、住院收费票据,银行刷卡小票,借款合同,协议书,承诺书,生活费收据,刑事谅解书,《关于本人出具刑事谅解书的情况说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明细对账单,微信交易截图,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收据,被害人韦某1、王某2、张某2的陈述,证人钟某、韦某2、胡某、高某、罗某、张某3、刘某3、曾某、江某、邓某、卢某、杨某、利某、杜某、唐某、龙某、陶某、张某4、梁某的证言,指认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永杰的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刘云良、梁文丁、梁广成的供述、户籍资料及审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刘云良、梁文丁、梁广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刘云良、梁文丁、梁广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刘云良、梁文丁、梁广成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卢永杰、毕达安、梁文丁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卢永钊、刘云良、梁广成是自动投案,也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虽对其行为的性质等有所辩解,仍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卢永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刘云良、梁文丁、梁广成赔偿了被害死者及被害伤者的部分损失并取得附条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案件起因、犯罪性质和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赔偿及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梁广成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刘云良、梁文丁不予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永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卢永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扣除已羁押的十六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
三、被告人毕达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扣除已羁押的十六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四、被告人刘云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
五、被告人梁文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六、被告人梁广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扣押在案的手机六台发还给被告人卢永杰、卢永钊、毕达安、梁文丁、梁广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金渭
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
人民陪审员 姚炳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莲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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