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结算的争议逐渐向复杂纵深的方向延伸。甲方越来越抠;第三方越来越紧;施工方越来越弱势,结算环境愈加恶劣,尤其是利益趋势下的 非技术性争议 越来越多。挖阱设坑,强审强扣,屡见不鲜。审减不审增,成了当今的一种铁定规矩。
没有变更的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量误差该不该扣?
曾看过一篇讲述结算审核经验文章,文章说:“ 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那我们就要重点审查他的变更与签证。另外审查他是否按照竣工图纸施工,如果他的工程量比图纸多了,那我们不予审增,但是他的工程量比图纸少,那我们要予以审减。 ”
“ 审查他的变更与签证 ”理所当然,“ 审查他是否按照竣工图纸施工 ”(要发现需结合现场)没有错。如果竣工图与原图不对,不是变更修改,就是竣工图错了。是变更修改的,则按约定的修改变更调整,如是竣工图错了,则是另外的技术问题。
如果竣工图是正确的(与原图吻合),发现工程量比图纸多了(正误差),不予增加,这没错,因为它是“
固定总价合同
”;但发现工程量比图纸少了,却要予以审减,这是哪门子的理?难道负误差就不叫“
固定总价合同
”了?显然,理应不该扣。
然而,当下的现状无论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结算时发现报价高了,就冠以虚无的“不平衡报价”,强行扣减。报价低了,则是你的“自主”、“自愿”。既然是不合法“不平衡报价”,为何能合法中标?评标时为何不说?却要秋后算账?既然有错必究,为何只减不增?
只是此类双重标准的事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尽管他们自己也知道此理不通,但事实上,审减不审增这种约定俗成的“行规”,几乎等同于“法”。
优惠掉的总包服务费该不该扣?
某日,造价微信群的一同行提了一个问题:“ 请教大家:控制价中列了一笔总包服务费,费率跟金额都有,清单中只有费率,招标答疑中注明总包服务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记取,投标人在投标中作了优惠,没投此项内容,该项报价为零,后来该项目全部交由总包施工,没有发生。现在竣工结算,我是中介审计,应该扣这部分费用吗? ”
有人问他为何要扣,他的扣除理由是:“ 他们虽然没投这笔费用,但我控制价中有,可以视为投标人把这笔费用摊在其他项目里了,所以要扣除。 ”
众人的观点有反对的,也有赞同的,但持反对意见的居多。赞同者认为:如果投标人投了这笔费用,其他清单项的综合单价肯定会变低,现在高了,所以应该扣除。
1、控制价怎么来的,是你们自己定的,而非投标人定的,投标人除了知道一个总价,一概不知。某种程度上,控制价控制的是你们自己,而不是投标人。投标人觉得控制价低于他们的成本,报价会超过控制价,结果最多是废标不中而已,但不违法。将控制价内容强加于他人,很是荒谬。
2、“ 招标答疑中注明总包服务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记取 ”,这犹如你在菜场挂价卖菜,一买菜人问了一下价格,但最后没买,你却认定:不买的人肯定不会问,因为你问了,所以你买了,就必须掏钱是一样的强盗逻辑。既然投标人优惠掉了( 该项报价为零 ),投标人没要的东西,为何还要扣钱?用句强词夺理的话:零也是个数,要扣你就扣零。
3、一普通的抹灰,分为基层打底和面层的两次抹灰,上道的打底与下道面层的工序之间会产生人工幅度差;钢筋工绑扎→支模→浇筑混凝土的不同工种之间,不仅有人工幅度差更有相互的配合。该分项无论是他人施工还是总包自己施工,配合始终存在,也不可能没有配合。由总包一家施工,只不过是程度不同,内部消化罢了。交由了总包一家施工就无需配合( 该项目全部交由总包施工,没有发生 ),不仅是谬论,也站不住脚。
4、判断他投了这笔费用,其他清单项的综合单价会变低,那是在中标后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的推断。如果投标人投了这笔费用,其他清单项的综合单价不变,总价略有提高,且还在中标范围内呢?岂能用主观的推断来代替事实,事实是“ 投标人在投标中作了优惠,没投此项内容,该项报价为零 ”。
优惠是自愿的,只要不是不可竞争费,优惠掉什么,是投标人的事,他人管不着。投标中优惠掉什么是一种策略,更是一种投标的技巧。投标中优惠掉日后不能调整的措施费,是一种艺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为招标文件不严谨所致。投标人漏报少报出现的错误可视为“优惠”,我自愿优惠报价为“零”,为何不能算做优惠?
就我个人的观点,我也倾向于不能扣除。您是什么看法,希望在留言中看到大家的观点。
所谓秩序,就是遵守规则的稳定状态。但现在很多争议的关键点不在技术上,而是技术以外,技术问题好解决,技术以外的就无边无际,除了打官司根本无法解决。尤其在以审计额为提成的当下,非技术性的争议在当今非常普遍,
一旦被盯上,这种优惠掉的再要被扣几乎是必然。
还有就是EPC项目,此类的争议更加突出。某同行问道:我们作为总承包单位,EPC项目招标期初无招标清单,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业主单位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后报当地财政评审中心,形成了最终的控制价清单。与业主单位竣工结算时,部分实际工程量大于财评量,业主单位认为超出财评量不予计量。问:业主单位的说法是否合理?虽说答案很明确,面对财评红线,真正要回答,难似登天。尽管又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文件,但真正的做到,却任重道远…
*本文系黄燕翔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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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忆秋
审核: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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