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部分单项工程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申请。
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3个单项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实际未申请办理,合同金额总计669.47万元。如外围生产后勤用房及门卫工程合同价122.40万元,总建筑面积约904.86平方米;水平防渗系统工程合同价351.9万元,底库面积约2560平方米,边坡约10168平方米。
以案释法: 以上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审计要求有关单位完善工程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案例二:财务基础工作不规范
某市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发现,某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2018年9月支付专家讲课费6万元,所附发放明细表将原始的5万元涂改为6万元,涂改痕迹明显。
以案释法: 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的规定。审计责成该单位督促社会团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案例三:未落实安居工程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某市审计局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计划、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商业银行额外收取保障性安居工程10.5亿元的银团贷款承销费及代理费640万元。
以案释法: 不符合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相关单位与金融机构进行对接,依法依规处理。
案例四:现金支付和库存限额管理不规范
某市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个别单位在餐饮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方面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且库存现金数额较大,超出每日的限额,2017年现金明细账反映,有11个月底库存现金余额超过2万元,最高达20.20万元。
以案释法: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七条“结算起点为一千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规范现金支付行为。
案例五:预算编制不实
某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2017年,某单位“公益活动”经费上年结转13.85万元,本年预算17.86万元,追减预算指标3万元,本年支出8.95万元,结余19.76万元,完成预算的31.17%。“水电费”专项上年结转15.12万元,本年预算29万元,本年支出24.56万元,结余19.56万元,完成预算的55.67%。
以案释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的规定。对此,审计责成该单位督促下属单位予以改正,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报,调减当年预算。
案例六:未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某市审计局在对某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扩建工程项目经公开招标,由当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实施。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第3.7条约定必须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一周内且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该单位实际未向中标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目前土建工程已经接近尾声。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的规定。审计责成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标后和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案例七:未按预算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某市审计局在对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企业资金作为投资,以该单位的下属单位的名义入股7家有限公司。
以案释法: 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案例八: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某市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于2009年与某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年限8年,2016年应收取房租800000元,该单位2015年编制2016年预算时未将房租收入编入预算,当年纳入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仅为320000元。
以案释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决算”的规定,责令市该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将所有收入编入预算,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
案例九:无依据核销其他应收款
某市审计局在对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2016年12月该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将某电器厂等单位其他应收款6.35万元、个人借款5.69万元,合计12.05万元,转为单位支出。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和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规定。审计责成该单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往来款项应抓紧清理回收。
案例十:基本支出挤占项目资金
某市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2017年在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安全生产保证金、外借人员工资保险等费用合计60.32万元;在文明城市创建等专项经费中列支借用人员工资保险等合计26.85万元。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审计责成该单位对预算支出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做到无预算不列支,有预算不超支。
案例十一:投向相同的专项资金未进行整合使用。
某市审计局进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发现,该市财政局2018年安排本级财政资金1800万元用于黑臭河专项整治,分别由环保、水务等主管部门管理,未进行整合使用。某养殖场以沼气发电、雨污水分流、污水处理、配套工艺设备等建设内容先后向环保等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2019年2月、3月共分别获补专项资金80万元、200万元。
以案释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四)2各地区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二(三)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的规定。审计要求财政部门将上述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使用或明确牵头部门统筹使用,防止多头申报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案例十二:超预算列支
某市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该单位部分科目超预算列支:其中公务接待预算安排0.47万元,账面支出3.04万元;物业费无预算安排,账面支出11.64万元。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对此,审计责成该单位对超预算列支情况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科学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做到无预算不列支,有预算不超支。
案例十三:违规发放慰问费
某市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审计发现,该单位2017年至2019年列支不合规慰问费累计支出金额9.68万元,其中:超标准列支慰问费1.9万元,系在已发放生日蛋糕卡的基础上,发放退休人员的生日慰问;超范围列支慰问费7.78万元,包括:发放子女结婚慰问费1.1万元,发放亲属生病住院慰问4.58万元,发放子女上大学慰问2.1万元。
以案释法: 违反了《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工发〔2018〕13号)第二章第五条“(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基层工会应严格界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该单位,加强慰问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案例十四:固定资产管理不够规范
某市审计局对某事业单位审计发现,该单位实物资产未按规定全面实施条形码管理,部门之间调换、借用的资产未履行调拨手续,各资产使用部门未能按规定设置台账,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现场抽查结果表明,该单位资产账实不够相符。审查账面发现,3处产权不属于该单位的房产仍在账面反映,未予以核销。
以案释法: 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该单位全面清产核资,真实准确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同时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
案例十五:受捐物资管理不规范
某市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发现,该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受捐物资管理不规范,存在受捐记录信息不完整、无受捐日期、部分未写明受捐物品数量等问题。审计发现受捐账簿中收入、支出,与受捐记录本、物资领取申请单不一致,存在账簿有入账,受捐记录本无记录;账簿支出与领取申请单数量不一致;账簿有支出,无领取申请单等问题。
以案释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的规定。对此,审计责成该单位督促下属事业单位加强对受捐物资的监管,深刻查找受捐物资管理问题,对存在工作不细致、作风不扎实等问题严肃查处,确保接受和使用好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
案例十六:办公大楼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某市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审计发现,该单位基建账户2016年10月在建工程余额合计580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4700万元、设备投资270万元、待摊投资830万元,主要用于核算该单位的办公大楼工程项目。有关机构在2011年对该单位大楼进行了结算审计,审定工程结算价4926.15万元。截至现场审计时,该单位大楼工程未办理竣工决算,在建工程未转入固定资产。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做相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该单位尽快对大楼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如暂时无法办理的应按实际投资额暂估入账,转增固定资产。
案例十七:未经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某市审计局对某单位审计发现,抽查了该单位2016年采购的医用直线加速器、CT和骨密度仪等8项进口医疗设备,总合同价8000万元,未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审计要求该单位加强进口设备采购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对相关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案例十八:部分奖补资金发放不符合规定。
某市审计局对某单位审计时发现,2018年,该局根据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规定,发放给某保险公司奖励10万元,用于奖补该保险公司为9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科技保险。审计抽查发现,其中有7家企业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多付奖补资金8万元。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不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规定。审计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将多付奖补资金返回并解缴市财政。
案例十九:违规超招标合同约定结算船舶拆解费
某市审计局开展某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时发现,2019年11月,该区某镇社区通过招标与一公司签订60艘水泥渔船拆解合同,合同总价20万元。但实际交付拆解水泥渔船140艘,支付拆解费43万元,招标人实际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结算拆解费是原合同约定的215%。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对此,该区政府应要求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规定,责令该镇加强对社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的监管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
案例二十:部分保障房保障对象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腾退处理。
某市审计局开展某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时,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和核查发现,有4户保障对象家庭财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善,13户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死亡,已不符合保障条件,按规定应进行腾退处理,但未能进行及时腾退或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五条“(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审计要求该地有关部门加强保障对象资格动态审查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
案例二十一:工程项目概算审核不严,调整频繁。
某市审计局对某地审计时发现,个别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概算审核不严,调整频繁。该市规划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调整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算。2016年至2019年,投资总额(概算)先后批复3次,由24800万元调整为56800万元,建筑规模由54760㎡调整为93650㎡;原计划2019年6月30日竣工,至审计时止仍未竣工。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第81号令发布,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修正)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的规定。审计要求该市建立健全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的相关制度,保持概算的严肃性,规范政府投资工作建设行为。
案例二十二: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借贷给股东
某市审计局在甲国有公司审计时发现,2017年10月,市国资委批准甲国企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丁公司组建后,甲国企占股51%,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担任丁公司法人代表及总经理。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吴某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行审批200万元借款给丙公司。审计发现,借款资金实际用于丙公司还贷、吴某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审计发现上述问题后,丙公司归还全部本息。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审计责成甲国企强化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并将该问题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案例二十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不严格。
某市审计局开展某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将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4000万元转入市相关单位往来账户,未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其中:截至2020年12月底,相关单位未及时拨付安排支出的600万元,结存在财政非税账户,截至2021年3月仍有30万元未支出。
以案释法: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 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2.支付方式。……(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五、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禁止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的规定。审计责成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做到资金直接支付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案例二十四: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低于缴存下限
某市审计局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计发现,截至2020年末,全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规定下限的职工有11542人,涉及512家单位,其中,各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低于2399元的职工有11277人,涉及499家单位;市直及各区月缴存基数低于2458元的职工有265人,涉及13家单位。
以案释法: 上述做法违反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某公管发〔2020〕55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市区为2458元,各县为2399元”的规定,审计要求该单位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督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缴费政策,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经营状况不佳难以足额缴存的企业,按规定手续报批。
案例二十五:少数科技项目重复奖补。
某市审计局在科技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存在少数企业同一项目重复奖补,多发放奖补资金50万元。其中:3家企业存在科技创新券与科技支撑项目重复奖补,多发放奖补资金30万元;2家企业存在产学研联合体与科技创新券项目重复奖补,多发放奖补资金20万元。
以案释法: 上述行为不符合该市政府《关于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某政发〔2017〕142号)第十条“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的规定。审计要求某市科技局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杜绝同一项目重复奖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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