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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太坑人,到底该何去何从?

发布于:2022-07-20 10:23:2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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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过很多投标人都有过这样的抱怨:我在这个行业里边,是兢兢业业认真做的,但是当我们参加投标的时候,客户采用低价中标,而最后中标的产品很多是用“假冒伪劣”或者“以次充好”的原材料做的,我怎么可以竞争过他们呢?这时候企业要想夺标,只能选择跟他们一样,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但是从道义上、心理上,我难以接受。那样做从长久来看,也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但是如果不这样做,很多标都拿不到,企业处在这种两难境地,有的迫不及待选择了同流合污,当然也有少部分企业坚决不。

所谓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现在,曾经被认为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低价中标却逐渐腐蚀了中国制造业追求品质、勇于创新行业土壤,带来的是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 如今谈到低价中标,只剩下“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满满的吐槽点。

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由于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投标人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而当前国内舆论对最低评标价法的非难,对于纠正业界的弊端来说实在是不得要领,南辕北辙。

如今的低价中标已经是个非常不合理的标准,而却成为现在我们很多企业采购的基本原则。你如果没有买最便宜的,老板就会骂你。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没有人会做亏本的买卖,为了中标而实施无底线的低价手段,图了一时痛快,却给后期项目实施留下了无穷的隐患。中标方因为给出的中标价格太低,无法盈利,必然会想方设法的控制成本,在原材料上做文章,这样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而投标方本意是为了节约成本,最后也往往成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局。

人民日报批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早前,人民日报曾发表文章,其中提出,最低价中标不应再延续! 节选 部分内容如下:  

 
企业建议, 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模式”  

 
企业一致表示,“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它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国等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为此,企业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唯低价是取”和“最低价中标”模式。  

 
“中国人常强调价廉物美。其实,中国制造到了现阶段,更应强调工匠精神。精心打磨的产品,投入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低价的呢?要强调优质优价,不要再延续‘最低价中标’的传统。”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夏亚芳说。  

 
调查中,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如果继续拼价格,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是不会有话语权的。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给全社会释放积极信号。”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涛说,如果以政府和国企主导的招投标继续沿用“最低价中标”,可能会逼着制造业走外延性扩张的老路。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财政部: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 ,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 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明确:
一、投标人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 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 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 异常低价 ,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 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 ,并 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 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 综合评估法 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即投标文件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 投标价格 低于成本 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仅适用于 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选择 全生命周期内 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 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 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舞台!
恶意低价中标不是最低评标价法      

【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产生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最低评标价法只是一种工具……】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很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提出质疑,认为最低评标价法是造成恶意低价抢标和造成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这实际上完全开错了药方。

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产生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评标方法只是一种工具,就像农民用锄头挖土、用镰刀收割一样。最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化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对于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差别和应用,业界已有统一的共识。但愿近两年出现的非议最低评标价法的现象,不是有不健康因素在误导舆论。

正确理解财政部的回复

【财政部在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低的价格投标成交。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

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就只有最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最低价为中标人。只有投标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的项目,例如EPC工程总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咨询服务项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有些媒体对财政部对一位人大代表2938号建议回复中称拟取消“低价中标”的报道,实际上误读了财政部的观点。要知道,“符合需求、价格最低”是政府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政府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从1998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

财政部在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也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价中标谁之过错,已经被讨论的沸沸扬扬,招标者、投标者都应该创造更好的行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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