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程企业的建筑要注意一下工程质量的问题,如果出现工程质量的话,很容易造成烂尾楼,这对于业主和承包人来讲都是经济上的损失,所以要注意避免出现烂尾楼的情况,那么 烂尾楼工程的结算怎么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烂尾工程结算应当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工程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能够使用的基本条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均可看出,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承包人就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对于烂尾工程的结算,也应以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为请求结算支付的前提条件。
如何证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笔者认为,烂尾工程通常都只进行了部分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但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但这些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如:地基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等资料,均可作为承包人证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此外,承包人购买的施工材料的检验证明,如:商品砼、钢材等合格证明,也都可以作为承包人施工的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
已完工程量是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大多数烂尾工程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是不予确认或不配合确认的,在工程出现烂尾的情况后,承包人甚至很难再见到发包人的具体负责人。因此,烂尾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所面临的一个核心疑难问题是,已完工程量应当如何确认?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1、承发包双方可以就已完工程量进行协商,对有争议部分可以结合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资料、监理资料等进行现场核实,最终就已完工程量达成一致。
2、承发包双方无法就已完工程量达成一致时,可以委托同时具备造价和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权威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
3、发包人对已完工程量不予配合确认时,承包人可以委托同时具备造价和司法鉴定资质的造价公司、工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并在专业的造价公司的配合和指导下,邀请现场监理、劳务承包人同时在场见证,由公证机构对现场已完工程量进行公证,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书。造价公司再根据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资料、公证书进行已完工程量的核算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约定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也即工程结算实行进度款支付办法。在施工合同得以充分履行的情况下,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不会影响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但在烂尾工程纠纷中却会发生争议,因为发包人往往主张欠付工程款须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后方能支付,而承包人则要求发包人在工程出现烂尾状态或合同终止后当即支付。
通常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很少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止履行时工程款尾款应于何时支付,也即当事人对烂尾工程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往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笔者以为,在烂尾工程价款支付时间问题上,应当主要分析造成施工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如合同中止履行系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人有权在合同中止后随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如合同中止履行系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有权顺延应付款时间直至承包人工程量达到付款节点为止。如此操作不仅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也有利于制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也符合诚实守信的民事基本原则。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1.16 万条内容 · 289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