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案件情况 二
2021年2月,潍坊市公安机关侦破“1.31”污染环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9名,打掉犯罪窝点6个、团伙5个,现场查扣各类危险废物300余吨。经查,2020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租赁废弃厂房,收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并进行倾倒,导致4人中毒死亡。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年3月,滨州市公安机关侦破“3.27”污染环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现场查扣危险废物运输车3辆。经查,2020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并将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刘某某非法处置,刘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将700余吨危险废物倾倒入沟渠中。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情简介】
日前,寮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一辆可疑的油罐车,经跟踪调查,在寮步镇查处一家无证照净水剂加工作坊,该单位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回收利用废酸、废金属粉等危险废物加工净水剂。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设有储存、压滤、搅拌等工序和压滤机、搅拌罐及多个液体储存罐等生产设备。液体储存罐中储存废液合计约45吨,PH试纸测试均显强酸性;现场存有18袋金属粉末,共重17.9吨。
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涉案物品,并委托危废鉴定公司对废液和金属粉末进行取样检测鉴定。经鉴定,废液和金属粉末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液pH小于2,且总镍、总铬严重超标;金属粉末中铜、镍等重金属严重超标。该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且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涉嫌污染环境罪。6月10日,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该无证照加工作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违反了固废法以上规定,将被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
另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该无证照加工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经营者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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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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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危废随意处置的违法案例不少了,还有人这么干,实在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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