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第15个全国防灾减灾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实施已经已经一年半多,我国工程建设抗震工作已经步入新的阶段,提出新的要求。前几天5月6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其中《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废止。
《防震减灾法》与建质【2009】42号文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家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法》主要从“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做了规定,其中"地震灾害预防"与我们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作关系较为密切。而建质【2009】42号文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落实《防震减灾法》相关要求的重要文件,对"健全和落实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继续做好现有工程的抗震鉴定与抗震加固工作"、"强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提高村镇建设抗震防灾能力"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为落实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质【2009】42号文提出"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了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技术措施;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提高到重点设防类。这些规定是对《防震减灾法》上述条款的具体落实"。根据42号文,我们房屋建筑抗震设计的设防烈度通常可以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规定为准,不必再去具体查询由地震系统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学校医院等建筑按乙类设防即可。42号文的这些提出的这些做法为我国近十几年来建筑抗震水平的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法规提出高要求
不过,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在国家修订《防震减灾法》之后也制定或修订了地方的相关条例,在具体的一些要求上提出了比42号文更高的要求,比如天津市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了《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天津市提出的不仅仅是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而是明确提出提高一档, 此后天津的学校医院类建筑不仅仅是提高为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而是直接提高了半度的地震作用。
采用了与天津同样做法的还有山东省,山东省于2010年修订了《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关于学校医院提高地震作用的表述更加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提出新要求
如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作为国家法律法规,已将学校医院纳入了八类建筑,明确不低于乙类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针对高烈度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建筑还要求实现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条例相关要求高于42号文单纯乙类建筑的要求,对于高烈度地区也高于地方防震减灾条例的要求,不过对于非两区范围内的学校医院建筑,仍然有可能出现地方条例要求更高的情况,在抗震设计时应进行两种情况的包络设计。
结语
随着建质【2009】42号文的废止,相关要求由《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替代,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实践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及地震动参数除按照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之外,还应查询国家发布"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落实具体工程建设所在地的抗震设防要求。(去年9·5四川泸定地震中就有一些新建建筑是按照地震动区划图参数中的9度设计,而非抗震规范附录的8度,有效的减轻了建筑震害);
2、针对一些出台了地方防震减灾条例并明确提出需要提高一档地震作用地区的学校医院建筑,在执行新的技术标准如《建筑隔震设计标准》等来满足条例中震设计要求时,无需叠加考虑新标准与地方法规地震作用放大要求,但是应进行包络设计。尤其是对于非两区范围可能会存在地方法规要求更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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