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
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8 年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51 号)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
第 24 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准施工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特点和管理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
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2018 年版)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公
路工程标准文件》(交公路发〔2009〕 221 号)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
程标准文件》( 2009 年版)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 2018 年版),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2018 年版)
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2018 年版)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
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留
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电子文本可在交通运
输部网站(www.mot.gov.cn)“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2018 年版)贯
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7 年 11 月 30 日
一、 说明
1. 一般要求
(1) 本计量规则各章节是按第七章 “ 技术规范 ” 的相应章节编号的,因此,各
章节工程子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应与 “ 技术规范 ” 相应章节的施工规范结合起来
理解、 解释和应用。
(2) 本规则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我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3) 本规则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
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则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4) 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则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5) 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
符合本规则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示。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
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6) 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由承包
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
(7) 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
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
(8) 除合同特殊约定单独计量之外, 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
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
均不单独计量。
(9) 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
付。
(10) 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
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
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 第 104 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与第 105 节“施工标准化” 属选择性工程子
目, 由发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同时使用。
2. 质量
(1) 凡以质量计量或以质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
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 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明包装材料、
2
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质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
(3) 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
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另行计量。
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
理论单位质量与实际单位质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质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
量时不予考虑。
(4) 金属材料的质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
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质量。
(5) 承运按质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
空车质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辨的标记。
(6) 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
规定的规格、 质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质量或尺寸;除非
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的允许偏差。
3. 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
计量。对于面积在 1m 2 以下的固定物 ( 如检查井等 ) 不予扣除。
4. 结构物
(1) 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 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
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 0.15m×0.15m 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 0.03m 3 的开孔及
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 0.15m×0.15m 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 所有以米计量的结构物 ( 如管涵等 ) ,除非图纸另有表示,应按平行于该
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 土方
(1) 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 (prismoidal formula)
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 ±5% 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2) 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
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
(3) 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
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4) 在现场钉桩后 56d 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面图连同
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
其大小由监理人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
及三份复制图。
3
6. 运输车辆体积
(1) 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
计量。
(2) 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
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
(3) 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可以要
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
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
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
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
7. 质量与体积换算
(1) 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
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质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
(2) 将质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
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8. 沥青和水泥
(1) 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为单位计量。
(2) 如用货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质量或体积
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量或泡沫进行校正。
(3) 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 50kg 。散装水泥应称
重计量。
9. 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 或
称“一次支付” 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
物及相关作业。
10. 标准制品项目
(1) 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 ( 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 ) ,而这
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 ( 单位重、截面尺寸等 ) 标识的,则这种标识可以作为计量
的标准。
(2) 除非所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
生产厂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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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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