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住建部官网咨询关于 造价资质取消后 的一些疑问,住建部于6月15日进行回复。
想咨询一下, 造价企业资质取消后,对企业技术负责人还有没有要求必须为高级职称的要求? 谢谢!
网友(江苏省镇江市)
回复:
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即可 。关于企业技术负责人已 无具体专业技术职称要求 , 但应满足 招标文件、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
此前,也有网友咨询相关问题:
您好,我司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2021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的附件中(序号15-16),从2021年7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甲级、乙级)证书取消。请问:
1、目前造价资质未出台新的管理细则, 造价资质到期后自动失效?
2、还需要办理 延续操作 吗?如果需要,具体哪个平台操作?
3、如公司承接造价业务在国家资质取消情况下,是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关造价业务描述 即可承接?
网友(广州市)
回复:
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文件精神,现回复如下:
1、 自2021年7月1日起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
2、 自2021年7月1日起 , 不需办理资质延续业务 。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可以从我部官网首页-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右侧 平台入口进入 。
3、 2021年7月1日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2021年6月,中国政府网发布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 。
自2021年7月1日起 , 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 取消三级资质 , 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紧接着, 住建部下发 《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1、 自2021年7月1日起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 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
2、2021年6月3日起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 ,到期需延续的企业, 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
造价资质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工程咨询资质取消...全过程工程咨询时代来了!
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早有迹象:
◆2019年11月6日国发〔2019〕25号文发布, 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乙两级资质认定;
◆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正式开展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同时试点地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各地试点地区陆续发文明确取消资质审批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本次资质改革包含监理、施工、设计等资质, 唯独没有涵盖造价咨询资质;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2021年6月3日国发〔2021〕7号文正式发布,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2021年6月2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在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的同时, 2021年4月1日发改委令第42号 ,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 被全部取消 。而近年来针对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
一起回顾从2013年12月到2021年4月, 招标代理资格被全部取消的整个历程 :
◆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 2014年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 2017年7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 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 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 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2020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2021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号), 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
◆2005年3月4日,发改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2015年5月30日,发改委发布第26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2017年10月19日, 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包括: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改委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 2017年11月15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其第六条提出,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第四章明确了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发改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近日,有网友向发改委提出咨询,现在已取消工程资质认定,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现在需要编制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还是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
对此,发改委投资司回复: 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编写由项目单位决定,属于市场化行为 。
2021年12月17日,有网友在发改委提出《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内容的咨询》。
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中全过程咨询内容包括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
问题1、 请问投资咨询是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问题2、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咨询内容, 是否可以1+N,即2种以上咨询服务组合即可?
答复单位:投资司
答复时间:2021/12/29
您好, 投资咨询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是指“ 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 ,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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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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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30问, 造价人员必备!01.什么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答: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配套使用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中标(确定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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