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3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附件(点击可查看、下载)
附件1 2023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2023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首违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2023版)》(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1(六百多页) 其中,将受到 严格处罚的行为有 :
实名制、农民工工资
行为名称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 停工 ,罚款, 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 停工 ,罚款, 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发承包、资质
行为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行为名称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违反国家标准
行为名称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
行为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行为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行为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查看全部处罚清单: 附件1 2023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制、行政处罚的实施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运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中编列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实施动态调整。在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期间,法律、法规发生调整或变更的,相关事项按照调整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忠实于法律规范条文,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
(二)不同层级效力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三)不同时间颁布实施的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适用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四)合理分档,裁量幅度与情形描述相对应,等次划分合理适当;
(五)简明适用,方便调查取证;
(六)公开发布,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形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按照要求改正;
(二)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三)有无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大小;
(四)持续时间;
(五)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后果。
第七条 《裁量基准》是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各级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次划分基础上,对情形描述和裁量幅度作更加具体的规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当;
(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
(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
(五)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同一位阶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时,除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
(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
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低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规范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的;
(三)当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30日内再次发现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可以认定拒不改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一)拒绝、阻扰执法人员实施复查的;
(二)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三)可以认定逾期不改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从重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
(新增) 第条首违免罚,是指当事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且违法行为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属于首次发生。两年的期限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往前计算。计算期限以两次违法行为被认定的发生时间为准。但是有证据证明不是初次违法的,不适用首违免罚。
(新增) 第条轻微不罚,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
(新增) 第条具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免罚、轻微不罚。
对同一行为,首违免罚和轻微不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新增) 第条及时改正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也包括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是指当事人通过整改后,其相关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当场、3日、5日、10日、15日,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30日。
违法行为确实无法改正的,适用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情形。
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5日、10日、15日、30日,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超过180日。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给予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依据法律规范、《裁量基准》和本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裁量基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裁量基准》中的“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则关于“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和《裁量基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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