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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设计方案发生较大变更是否有定量标准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2〕2号)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拟变更项目单位(法人)、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请问如何定义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的较大变更,是否有定量化标准?如需修改是需要审批机关出具变更批复还是需重新出具备案确认书?感谢您的帮助,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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