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利杂谈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福建永安一工程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监理费为272.8万元,被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质疑涉嫌低价招标,破坏工程监理市场秩序。
省监管协:该项目“低价招标”,破坏市场秩序
该“工程总承包监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的建设安装工程费为约787131314元,也就是7.8亿元,而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为272.8万元,监理服务期905天。
这一定价遭到了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的质疑。该协会两次向永安效能办发函,认为该项目监理取费过低,违反相关文件精神,存在扰乱我省工程监理价格市场,不利于工程监理企业中标后开展监理工作。
要求永安市住建局履行监管职责,修改招标文件,参照协会发布的《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执行,提高监理取费费率,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该协会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7.8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905天的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费仅为272.8万元显然不合理。根据其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配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主要人员为14人,如此之大的工程配置这么多人员,如按市场行情价一般为980万元左右。
而272.8万元的报价远低于同行业的报价标准。 如按标书要求执行,中标单位势必亏本。“监理服务费过低,就会扰乱工程监理价格市场,也给未来工程质量埋下了工作隐患。”
永安住建局:监理服务费定价属市场行为
针对这一质疑,永安住建局前后两次回复省质管协,但回复的内容却并不一致。
在第一次回复中,其表示责令永安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测算市场行情合理确定监理服务费,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而第二次回复时,永安市住建局则称监理服务费的定价属于市场行为,其无权干预。并表示,该协会制定的“收费指导意见”,是作为企业收费的参考依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协会应当与招标人就监理取费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招标人调整该项目的监理取费标准。
该项目最终于6月5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均为2728000元。
对此,省监管协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永安市住建局作为该招投标项目的监督机构,违背了省住建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没有履行监管职责。
低价招标,是采购自由还是扰乱市场
关于低价竞争的论断,行业内由来已久。普遍的观点认为,低价先得的方式极容易促使供应商在竞争中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由此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偷工减料,履约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这种观念的作用下,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一度成为集中炮火的靶子,就连最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中,也特别新增了一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当然,也有许多业界大佬指出,“最低价中标”本身无罪,对最低价中标的误用和滥用才是问题。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低价也并不意味着供应商难以完成合同履约,此前也不乏互联网大厂以1分钱的价格拿下政府百万甚至千万级大单的先例,这些互联网大厂难道没有合同履约能力吗?在实际情况中,企业为积累业绩和典型案例,以较低价格获取标杆客户的比比皆是。只要加强履约过程监管,确保供应商能按时按量完成合同即可。
事实上,尽管现行《招》法中仍明确要求“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不应被考虑为中标人,但从近年来相关法律的修订方向上看,“低于成本的价格”将不再仅被视为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而予以打击 。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关于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2020年国家发改委发出的《招》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将原相关表述修改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无疑反映出顶层设计对这一问题的最新认知。
另外,在上述案例中,并非是投标人为获取项目报出了低价,而是招标单位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了该项目的监理费用,换言之,投标人有响应或者不响应的自由,无论投标人基于开拓市场或积累业绩的目的承揽项目,都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市场自由竞争中应有的契约精神。
从采购方的角度而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定价多少是采购方的自由。在这一点上,永安市住建局所称“定价属市场行为,其无权干涉”并无疑义。但采购方应注意的是,既然事先明确了这一价格,就应该做好“花多少钱干多少事”的心理准备,而不是盲目的追求“物超所值”,以低成本要求高回报,否则随之产生的必然是高风险。
无独有偶,小编还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找到了近日发布的另一则工程监理招标公告信息,约6亿元的工程项目,固定监理费同样为260万余元,这是否也说明了一个我们总是不愿承认但又无法反驳的事实呢?而这,是仅靠行业协会出具一份《收费指导意见》也无法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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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余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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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指导和现实还是有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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