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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造价大事盘点,也许湖北这两件“小事”值得上榜

发布于:2024-01-02 10:08:0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2023年即将来到尾声,每个行业都开始盘点自己这一年来发生的大事,而工程造价行业也走过了繁花似锦的一年。笔者和很多同行一样,都在期待各家眼里的“年度大事榜”——或许,你会觉得3月份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必须记上浓重一笔;而9月5日国家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修改征求意见,也是影响114万造价从业者的重要事件;另外,今年有了第一份“非官方”性质的工程造价企业品牌榜引起热议,宣告这个行业走进更广维度的综合性评价时代;还有,继河北、江苏两个省份之后,陕西高院与陕西省造价协会于今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揭示出由司法机关和专业造价机构联手的“工程造价纠纷联动解纷机制”也成为了全国性趋势…… 总的说来,我们造价行业在朝着一个更明朗的广阔前景前行


而在一系列意义重大的全国性大事之下,笔者认为发生在湖北的两件“小事”——看似只是湖北一省的区域性事件,实际也有着影响深远的意义,只不过其中可能引发的“巨响”还未为人所深察。


今天姑且为其作“提名”。


01


就在上个月23日,一份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名为 《关于征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良行为线索的通知》 面世。


其中,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均作出了相应描述,包括了“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在非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等等。


这一通知或可与9月份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两份征求意见稿互相辉映,都昭示出地方造价行业主管机构对规范行业行为的决心及担当。而湖北对“不良行为”划明界线以及公诸于众,就 不仅是一种自律倡议,而是明确“他律”——重申行业 上级主管机构负有对企业及执业者的监管职责


这不禁让笔者想起了香港政府廉洁体系中的“王牌”——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最为人熟知的宣传口号叫,“香港胜在有你和ICAC”(注:ICAC即廉政公署英文缩写)——这里的“你”,是指每一位香港市民。事实上,自廉政公署成立以来,就一直对广大市民公开举报热线,是每一位愿意对不公正、不廉洁大声“说不”的市民和廉政公署一起守护了政府体系及整个社会的清风正气。


承认“不良行为”的存在首先是一个组织乃至一个行业直面现实的勇气。不独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高速发展的香港社会,与国家建设深度关联的造价咨询行业也是一个需要时刻如履薄冰的“高道德/高操守要求”行业——皆因造价咨询本就是为国家财政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安全及效益进行把关的“守门人”,如不设置廉洁执业“高压线”,在各种隐微的利益交换空间中,不仅会导致国家财富的巨大损失,还将对与社会民众息息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埋下建设隐患。


造价行业不慎,国家建设遭殃,这也是尹贻林教授一直说的“小专业管大基建”的核心要义所在。


作为国家统一授权的执业资格,每一位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既享有国家信用背书的执业权利,自然也有需要背负的执业义务。以律师为例,如其背弃操守,律师协会及作为执业主管部门的司法局均可对其作出处罚;而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正是担起了这份“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造价执业行为纳入了其专业监管范围——自此可以明确:造价咨询服务固然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但“服务”的结果及性质,仍是一种高知识含量的专业行为,需要的正是标准定额管理总站/造价管理站等专业部门的“精准监管”。


这也是为什么,笔者认为这是湖北省为造价行业2023年交出的一份写着“担当”的答卷,它虽是一个省份迈出的“一小步”,但其探索示范的意义,大有成为全国性风向标的价值所在。


而“不良行为”成为造价行业需要严肃面对的课题,也与行业近年的发展现状密不可分,这也将牵连到湖北省在今年走出的另一个“探索”。


02


比《关于征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良行为线索的通知》发布要早,在今年9月份,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一份《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3号文)。


工程造价行业市场化初期,各省市都曾实行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但随着政府“放管服”理念的深入实施,造价行业被归入“自由市场交易”范畴——政府指导价之类的参考标准则被认为是不再合时宜的。


但这一认识是否正确,却大有可以商榷之处。


笔者认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最符合马列主义的辩证法,他说 “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 ——如果说我们的改革开放曾以前半句为主要着力方向,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后半句蕴含的哲学高度。


若将其用诸于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的得失检阅中,我们就不难发现: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绝非应该是片面的“自由市场交易”


随着国发〔2021〕7号文件的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正式取消以后,行业准入门槛大大降低,据统计,目前全国有 96万多家企业 的经营范围均含有“工程造价”,出现了供远大于求的超级买方市场——在此背景下,造价咨询已经出现了并非孤例的无序化恶性竞争现象,“0元中标”屡见不鲜,“技术战”沦为了“价格战”。


要知道,造价咨询企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监理方、投资方均无更不应该有任何利益关联;但与此同时,造价咨询企业要提供高智慧、有质量的专业服务,肯定离不开巨量的人才亦即知识资本投入。而当价格战被默认为行业生存通则,必然恶性引导造价企业以牺牲质量为代价,更遑论有余力投入资本进行知识及技术方面的研发——“小专业管大基建”原是造价行业的使命,但收费滞止阻碍人才进入和技术升级,小专业有变“烂专业”的巨大风险,从而何谈高质量“管控”天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个非常浅显的现实摆在眼前:新世纪以来国家GDP增长逾十倍,但工程造价的收费率不增反降,与国民经济发展堪称脱节。一些业主及建设单位甚至产生了“造价咨询收费低就是为工程建设项目省钱”的错误认知,既是让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价值得不到体现(反而让造价专业越感边缘化),更会埋下“投资管控失效”的惨痛恶果。


03


2018年通过、2019年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事实上已成为工程造价行业的“上位法”;但法之为法,就在于它必然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让工程造价担起“上位法”赋予的职责及要求的责任,自然也该呼唤为之配套的“工具”。


刻舟不能求剑,缘木如何求鱼?出台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造价服务收费标准,反而是我们该与时并进的新课题,乃至是“回应真现实”的真正重大课题。


正在试行的《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是湖北的“探索”——只不过这一探索不可认为是“往回走”,反而应是视作“向前迈”。这与前述的《关于征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良行为线索的通知》一起,回应的是工程造价资质取消、造价行业改革迈进深水区之后的新问题与真问题,它不怯于面对现实,也不惧于总结教训,是一份“面向未来”的答卷。


如果它们上榜“2023年造价行业大事记”,也许微妙而深远的变化就自2023年始;如果我们不曾意识到这一变化的价值,这就真的只是发生在湖北的两件“小事”……而 这是湖北的一小步,还是全国的一大步,这或许正是我们可以选择前行方向的历史岔口


诗圣杜甫名作《旅夜书怀》有一名句, “星垂平野阔,月涌大江流” ——据考证,杜甫写下这一诗句的地点,就是发生在长江流出古荆州地区一段,千山万壑的曲折过后终遇广阔万里的江汉平原—— 湖北自古以来就是奇迹与希望发生之地,诗圣看到的光风霁月,工程造价行业也必将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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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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