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将原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
建设工程领域居间费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居间合同是否有效。认定居间合同无效,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Part 2
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74号一案,最高院认可居间合同有效,其裁判要旨多为众多法律人士所引用,但细究起来,由于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已在居间人的居间下,在招标投标前进行了实质性内容谈判,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居间行为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在(2013)民提字第92号案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因王长柱非法介绍工程,规避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导致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与金鑫公司约定借此收取工程信息费,不受法律保护。否则,如果因规避招标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而认定规避招标行为有效,允许从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那将会使不法行为合法化,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而且客观上会鼓励这种行为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建筑工程质量,危害购房人的安全。
公报案例(2020)苏01民终10148号案则进一步认为,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以看出否认居间合同效力的主要依据是 居间行为 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具体类型有:标前实质性内容谈判居间(必须招标项目);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居间;逃避必须招标居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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