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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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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建工优先权)是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的特殊权利,具有强化建筑工人民生权益保障、激励承包人实施建造行为等功能,是优化建工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起算点成为各方当事人的“必争之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建工优先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该条款并未进一步厘定具体情形。由于《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也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并列示了三种具体情形,因此对于能否参照第二十七条认定建工优先权的起算点,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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