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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发布于:2024-02-26 11:45:26 来自:水利工程/农田土整 [复制转发]

建设用地,就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并非仅仅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从土地性质来讲,农用地又包括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



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需要符合哪些程序性规定


第一,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第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


第四,办理立项等手续。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向建设部门、规划部门等办理立项、规划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对于一些特殊的建设项目,可能还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提出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各级政府部门审批。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 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由自然资源部门部门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


第八,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建设使用土地。 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后,便可以向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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