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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审减不审增”合理吗?

发布于:2024-03-14 09:32:14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工程造价审计“审减不审增”合理吗?

 

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合理、公正的工程造价审计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结算过程中常会有一个话题备受关注与热议。那就是“审减不审增”,即只对工程造价的减少部分进行审核,而对增加部分则不进行审计。这一现象的出现,让许多施工方和预算员深感无奈与无助。

 

本文试图通过深入剖析工程结算中的这一现象,探讨其背后形成的原因,以及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我们如何应对的策略,以期为建筑行业的同仁们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

 

一、什么是“审减不审增”

 

“审减不审增”是指审计方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只关注减少工程造价的部分,而不关注增加工程造价的部分,通常不接受施工方提出的增补结算的做法。如果更通俗一点讲,就是在施工方已上报送的工程结算中,对遗漏的工程造价,比如遗漏的设计变更、签证等,且这些遗漏的工程造价未报送建设方,作为审计方只审核工程结算中多出的部分(审减),而对遗漏的工程造价却不给予调增(不审增)。

 

二、出现工程审计“审减不审增”的原因剖析

 

1、审计方的服务性质与利益倾向所致

 

审计方作为工程结算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着自有的服务性质和利益倾向。特别是目前情况下,中介审计单位通常靠审减额拿审计费,他们肯定是想扣得越多越好,以追求高审减额。所以,实务中审计人员审减不审增几乎成了潜规则。这样做的确不合理,但是现实就是这种状况,就如施工方高估冒算一样平常。

 

2、从审计的初心方面进行剖析

 

(1)审计的初衷是什么?不就是担心被审对象会多算多计吗,而绝不是担心被审对象少计了,可见审减是其主要目标与职责。

 

(2)作为施工方上报的工程结算书,应该是施工方权利的申诉,施工方自己漏报或少报的部分,可以视为自动放弃这部分权利,应由其自己负责。这个理由似乎也无可厚非。

 

3、从施工方预算员的经验和心态方面分析

 

预算员在编制工程结算报表时,为了保证项目的盈利,往往会将工程量报得偏高。而审核人员在审查结算单时,出于心理因素,往往更倾向于降低工程量,以求结算结果更加“真实”。这种心态导致结算过程中,出现“审减不审增”似乎也不足为怪。

 

三、“审减不审增”是各方心理博弈的过程

 

1、建设单位

 

从建设单位的角度来看,出现“审减不审增”现象,主要有两个因素所左:一个是出于对审计单位的不信任,担心审计单位会和施工单位一起来借工程结算审计糊弄自己;另一个就是巧用审减额来控制项目的投资,审减越多对建设单位来说越节约成本、减少投入。

 

2、 审计单位

 

在目前环境下,只能接受一些不公平的压价和各种不合理的条件来承揽业务,审核的基本审核费很低,很多是要靠审减额来获得相应费用,按文件规定审减额超过5%才能按绩效收费,这样一来,就造就了审减额越多越好,从而导致有些造价人为了获得薪酬而对审减额费尽心思,更有甚者会违背造价人的执业操守,造成审核工作失去公理。

 

3、 施工单位

 

从施工单位的心理来风险,工程结算审计就是多审出问题,多核减结算造价,出于这种心理的驱使,施工单位就会有意将一些工程量放大,多报结算,造成审核工作量增加,审核时间延长,对有争议的问题,争吵喋喋不休,使结算搁置,给施工单位造成资金压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与审计人达成一种私下“默契”交易,来达到自身利益的所求。这样无疑给行业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四、“审减不审增”这种做法合理吗?

 

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出现了“审减不审增”做法,到底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种“具体情况”就是看施工合同中对此问题有没有约定,若有约定,看究竟是怎么约定的。

 

首先,在法理上,工程审计应该站在第三方独立、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根据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来进行审计,而不是一味地去追求所谓的“审减不审增”。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结算审计采用“审减不审增”的做法,并且双方当事人都认可这种约定,那么这种“审减不审增”做法就是合理的。

 

其次,如果施工合同上没有“审减不审增”的约束条款,作为审计机构应该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准则,对该增的就增、该减的就减。因为工程造价审计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若只关注减少工程造价的部分,而会忽略增加工程造价的部分,就会导致审计结果不准确或不公正。

 

所以,对于“审减不审增”这种做法,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判定,不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如果这种做法符合合同约定并且合理,那么“审减不审增”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审减不审增”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不合理之处,那么就需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工程造价审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出现“审减不审增”情况后,的建议措施

 

1、当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书中有漏计少计情况时,是否应该把漏项给其加上去还是不加,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相关约定,自主定夺。如果想“审增”,就应该先口头告知施工方造价人员,另外报一份补充结算书给甲方管理部门,在取得甲方签认后,再报送审计方进行追加其漏计少计的工程价款。

 

2、若施工单位向甲方提交补充结算书,甲方就是不同意,这种情况下也只能是据理力争了(建议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尽量不要走司法诉讼这条路)。当然,如果这部分金额太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有走司法程序了。

 

结语:

 

在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时,审计人员应该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根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对施工方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全面的审计,其中包括了增加和减少的部分。同时,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也应加强业务技能的提升,实事求是地配合审计单位完成工程的结算审计,当审计过程中出现出入时,应本着积极协商的姿态,消除分歧,使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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