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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阳台面积、建筑高度又有新标准!

发布于:2024-04-26 15:09:26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这本规范虽短,但是每一条都是强条,是所有民用建筑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那么相比现在,将会有哪些重点变化呢?图图规范仔细通读了新规范,关注重点如下:


阳台面积计算: 封闭阳台整个算 , 开敞阳台算一半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 2.2m以下不 计算建筑面积 

异形建筑 的建筑面积计算有了依据;

檐口高度 可按 坡屋面最低点 的高度计算;

去除了 微波通信等建筑 施工设备高度的不可控因素 

             

楼梯 靠墙设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

骑楼不能突出用地红线;

……



                   

建筑面积


现行《民用建筑统一标准》无建筑面积的规定,主要规定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


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同样,在本规范约束的范围。


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3.1.1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2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3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  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5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2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  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  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3.1.7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  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3.1.9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图图规范解读:


①、 阳台面积


现行《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0.21 在 主体结构内 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 主体结构外 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

条文说明3.0.21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 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3.1.5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 阳台封闭时 ,应按其外围护结构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图图规范解读:


关于 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已经发生巨大变化 


现行阳台的建筑面积是按结构来确定计算:如,凹阳台算全面积,凸阳台算半面积。


新规后,阳台面积无需受结构确定,需看 “阳台封闭”的状态来确定 ,阳台不封闭算一半,阳台只要是封闭的就算全面积,跟剪力墙的布置无关,而且是强条规范,必须执行。


此外,新规范与房产测量规范也有了有效衔接: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阳台就是按封闭状态来计算。



② 、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m以下不计算建筑面积


现行规范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按1/2面积计算。  新规定后,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0m以下不计算建筑面积。


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


对应条文《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应视为作废。


如: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可以预见,今后,所有的屋顶风机房尤其是住宅,高度将会做到2.2米以下。


③、异形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有了依据


一直以来,异形建筑一直没有明确如何计算面积,现行规定虽然指出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但对于异形建筑的外墙结构外围具体该算到哪里,无法确定,比如下图:



新规范规定“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注意关键字—— ”楼(地)面处“ ,给予了异形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


④、有无顶盖情形


先来了解几个术语概念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接下来再来说几个关注点


A、错层空中花园

对于错层空中花园来说(如下图),这样的算是有顶盖还是无顶盖?何为其顶盖?是指自然层还是说泛指其上方只要是有顶盖的都可视为是有顶盖的呢?是否需要算面积呢?仍是个关注点。



B、风雨连廊

社区里常见的风雨连廊属于有永久性顶盖,按新规定,双柱围合,计全面积,单柱算半面积 


摄影:丘文三映


但如果全园区大面积的风雨连廊需算面积、计容的话,那么大部分社区都不会做了,只有规划部门将其视为景观的一部分来考虑,它才会大量存在。


C、架空层

架空层 有永久性顶盖,应计入建筑面积,但各地政策不一,政府鼓励开发商建架空层,虽计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对开发商影响不大。


D、电动自行车充电棚

还有一个比较关注的就是电动自行车充电棚,有的政府部门要求其需要计入面积,其实对此我们也是可以解释和争取的:

首先,其顶盖不作为永久性顶盖,不应计面积;

其次,若实在不可行,也可以将其高度做到2.20m以下,这样就不用计面积了。



                   

建筑高度


现行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4.5.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宜影响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红线的宽度及街道空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的高度;

    3 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4 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5.2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2 非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 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3.2.1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图图规范解读:              

             
①、檐口高度可按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              

2.6.24  檐口    eaves

屋面与外墙墙身的交接部位,作用是方便排除屋面雨水和保护墙身,又称屋檐。


一直以来,关于檐口的准确位置有好多种解释,来看下图:              


檐口节点  示意图


檐口具体指哪里,目前最起码有三种解释了,如图数字所示位置,这三个位置虽相差不大,但如果高度值正好处于建筑各分类的临界时就比较麻烦了。              


新规3.2.2指出“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 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 ”。              


所以,今后,虽不知檐口指哪里,但 檐口高度可以按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了 。              

             
②、去除了不可把控因素              

             
现行规定4.5.1-3条中,对于机场、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等提出了“ 施工设备高度 ”的要求,但由于施工环境复杂、影响因素较多,这个施工设备高度是无法掌控的。              

             
新规3.2.4条去除了这项不可把控因素,今后更具有可操作性了。              

             
                   

废止的 原相关强制性条文

新规范全文强制


废止《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后简称“原《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1、废止第4.3.1条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4.2 建筑控制

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蓬、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图图规范解读:

今后 骑楼不能突出用地红线。


2、废止第6.7.4条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6.6.3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3、废止第6.8.6条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现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8.6条文说明 梯段净高图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5.3.7 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楼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图图规范解读:

按目前的理解,这个30cm应该是被去掉了。


4、废止第6.8.9条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5.3.11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其他重点关注


1、室内外台阶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5.2.2  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 不应 小于0.30m,踏步高度 不应 大于0.15m。

5.2.3  台阶踏步数 不应 少于2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 应 按人行坡道设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6.7.1-1  公共建筑 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 不宜 小于0.3m,踏步高度 不宜 大于0.15m,且 不宜 小于0.1m。

6.7.1-3 室内台阶 踏步数 不宜 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 宜 按坡道设置。


图图规范解读:

①、新规要求建筑物主出入口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m,高度不大于0.15m。这与统一标准有较大变化。


统一标准仅对公共建筑做此要求 ,而 现在 扩大到所有建筑 。统一标准要求是 “宜” ,而现在是 “应” ,同时还是强条。


②、要求台阶踏步数不应小于2级,否则应设置坡道。这与统一标准也有变化。


原仅要求室内台阶 , 现在扩大到室内外所有台阶 。同样,统一标准仅要求 “宜” ,现在要求 “应” ,且升为强条。


2、楼梯靠墙设扶手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5.3.3  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 


图图规范解读:

此条为新增规范条文。一直以来,楼梯靠墙设扶手时如何做,一直没有明确正确的做法,新规后,靠墙设扶手也有明确要求。


3、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5.3.6  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 不应小于0.60m 


图图规范解读:

此条为新增规范条文,新规范给予了室内到室外的缓冲空间。


4、栏杆高度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 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现行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图图规范解读:

此条取消以往区分建筑24m高度为界而区分栏杆高度1.05m和1.10m的区别,统一为栏杆高度不小于1.10m,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最低规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的临空栏杆,还得依据统一标准而不低于1.20m。


  • 建筑航航
    建筑航航 沙发

    5.3.7条不对


    2024-05-08 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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