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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化设计标准:设计方法

发布于:2024-04-28 11:30:28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性能化设计标准指《建筑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标准》T/CECA 20024—2022。  

5.1、一般规定  

5.1.1、   (性能化设计要求) 建筑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通过合理设定结构整体、构件、节点的性能目标,通过定量、细化的计算分析,预测结构和构件在多个水准地震作用下的损坏程度,确保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具有合理的延性屈服机制和变形能力
5.1.2、   (两水准两阶段方法) 本标准规定的抗震性能化设计采用   多遇地震弹性设计和罕遇地震弹塑性验算的两水准两阶段方法 。对设防烈度地震下有正常使用需求的建筑,也可补充进行结构在设防烈度地震下的性能化设计和验算。
5.1.3、   (性能目标选用影响因素)   结构性能化设计应考虑结构重要性、复杂程度、不规则程度及超限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和耗能构件,并采用不同的性能目标。  
5.1.4、   (构件性能目标) 制定构件性能目标时,应根据构件受力特征及延性变形能力等情况,将构件的受力状态定义为   力控制模式或变形控制模式
5.1.5、   (弹塑性变形要求) 罕遇地震下的结构和构件   弹塑性变形应控制在预设的区域内 ,这些部位应具备良好的能量耗散和延性变形能力,其构造应能与所需的耗能和延性变形相匹配。

5.1.6、 (力控制模式和变形控制模式的构件要求) 罕遇地震下对于 力控制模式的构件 ,关键构件必须满足承载力需求,普通竖向构件和承受较大竖向荷载的水平构件应满足承载力需求,较少承担竖向荷载的水平构件宜满足承载力需求; 变形控制模式的构件 在罕遇地震下不应出现下列情况:

1、对变形控制模式的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和承受较大竖向荷载的耗能构件,其变形需求超出延性变形能力限值而出现显著的承载力退化。

2、对变形控制的且承担竖向荷载较少的耗能构件,其变形需求超过极限变形能力限值后而出现局部性坍塌。

3、楼层或整体出现过大的位移角或残余变形。

5.2、抗震性 能目标及性能 水准  

5.2.1、 (性能目标和性能水准)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综合考虑 地震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场地条件、结构特殊性、建造费用、展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 各项因素制定,并对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耗能构件分别提出震后性能状态要求。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为A、B、C、D四个等级,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分为1、2、3、4、5五个级别。当采用两水准两阶段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时,不同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对应的最低抗震性能水准见表5.2.1-1。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耗能构件在不同抗震性能水准下的预期震后状况和损坏等级见表5.2.1-2。

 

5.2.2、   (性能水准可提高) 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时,除可按第5.2.1条的基本要求配套选用各类构件的性能水准外,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构件作适当提高。

5.2.3、 (超限结构关键构件要求) 对于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或不规则程度超过现行标准限值较多、或不规则项有三种以上、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复杂结构形式时,结构整体性能目标宜适当提高。 对上述情况的下列关键构件在罕遇地震下应减小其损伤程度,其构件性能不宜低于结构抗震性能水准4对应的要求:  

1、框支柱或转换柱。

2、框支梁、转换梁或转换桁架。

3、支承连体结构的框架柱。

4、加强层处与伸臂桁架或环带桁架相连的外框柱、核心筒等竖向构件。

5、对结构整体刚度或局部承载具有显著影响的构件。

6、斜柱周边框架梁等对竖向抗侧力构件有显著影响的重要水平构件。
5.2.4、   (楼板要求) 为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可靠传力,关键部位的楼面系统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承载力和协调变形能力。   多遇地震下混凝土楼板面内主拉应力不宜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罕遇地震下楼板或楼面水平支撑不应出现大范围的中度及中度以上损坏。  
5.2.5、   (薄弱部位应加强) 对于力学概念判断或计算分析确定的结构薄弱层、软弱层及其他薄弱部位,宜采取提高构件承载力、延性构造等综合措施,以确保结构与构件具有合理的延性屈服机制和合适的变形能力。
5.2.6、   (构造措施要求) 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与结构的抗震性能水准和构件的损坏等级相对应。构件抗震等级可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等相关规定采用;有关最小纵筋配筋率、箍筋配箍率等参数应在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模型中予以反映,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变形限值。当罕遇地震下的构件变形能力不满足需求时,应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

5.2.7、 (可适当降低构造措施的情况) 当满足以下要求时,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可适当降低:  

1、罕遇地震下的构件承载力有一定的富余而未出现塑性变形。

2、对于变形控制的耗能构件,罕遇地震下的最大变形小于预期的性能目标要求。

5.2.8、 (构造措施降低要求) 构件抗震构造措施降低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结构抗震性能水准提高一个等级时,构件抗震构造等级不宜降低;提高两个性能水准等级时,抗震构造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提高三个性能水准等级时,抗震构造等级可降低两个等级;但抗震构造等级降低后不应低于四级。

2、结构抗震性能水准2时,抗震构造等级不应低于4级;抗震性能水准3时,抗震构造等级不宜低于3级。

3、构件降低后的抗震构造措施应采用弹塑性分析进行变形能力复核。
5.2.9、   (可采用减隔震技术) 为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可采用消能减震或隔震等技术措施。采用消能减震或隔震时,可按照《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和《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51408进行设计。
5.2.10、   (更高性能要求设计) 为满足结构震后快速恢复功能的性能要求,可设定更高的性能要求,并按照《建筑抗震韧性评价标准》GB/T38591进行韧性评价与设计。
5.2.11、   (改续建工程性能目标) 改建、续建的工程可根据设计工作年限制定安全、经济、可行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5.3、设计方法  

5.3.1、   (两水准两阶段方法)   本标准的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采用两水准两阶段设计方法,即先按国家现行规范进行多遇地震阶段的结构弹性设计,再进行罕遇地震下的构件承载力与变形校核。  
5.3.2、   (多遇地震弹性设计)   多遇地震阶段的结构弹性设计 ,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等相关规定。对本规程允许适当放松的整体指标可按本标准执行。

5.3.3、 (罕遇地震分析验算) 罕遇地震阶段的结构分析与验算 ,应满足以下规定:

1、对于第1、2、3性能水准的结构,可采用弹性或等效弹性方法计算,并参照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执行。

2、对于第4、5性能水准的结构,宜采用弹塑性分析方法进行验算,可按照本标准第6.4或6.5节的规定执行。
5.3.4、   (中震设计) 当对结构构件提出   设防烈度地震下的性能 目标时,可采用等效弹性分析进行构件的承载力验算,也可采用弹塑性分析进行构件的变形验算。

5.3.5、 (不同性能水准构件设计规定) 采用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方法进行不同抗震性能水准下的抗震设计时,构件的正截面和斜截面承载力验算可按表5.3.5的规定执行;当需进行构件变形验算时,应补充采用弹塑性分析按第7章进行变形校核。

5.3.6、 (承载力验算公式) 采用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方法进行不同抗震性能水准下的抗震设计时,构件的正截面和斜截面承载力验算可按下列公式进行:

1、 多遇地震作用 弹性设计 时,构件承载力应符合式(5.3.6-1)的规定。

γ G S GE + γ EH S Ehk + γ Ev S Evk + ψ w γ w S wk ≤R d RE (5.3.6-1)  

式中R d 、γ RE ——分别为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S GE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γ G 、γ EH 、γ Ev 、γ w ——分别为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风荷载分项系数;

      S Ehk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调整系数;

      S Evk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调整系数;

      S wk ——风荷载标准值效应;

      ψ w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取0.2。

2、 罕遇地震作用 弹性设计 时,构件承载力应符合式(5.3.6-2)的规定。

γ G S GE EH S Ehk *+γ Ev S Evk *≤R d RE  (5.3.6-2)

式中S Ehk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不考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

      S Evk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不考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

3、 罕遇地震作用 不屈服验算 时,构件承载力应符合式(5.3.6-3)的规定;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中的关键构件承载力尚应符合式(5.3.6-4)的规定。

S GE +S Ehk *+0.4S Evk *≤R k      (5.3.6-3)

S GE +0.4S Ehk *+S Evk *≤R k      (5.3.6-4)

式中R k ——构件承载力标准值,按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

4、 罕遇地震作用 极限承载力验算 时,构件承载力应符合式(5.3.6-5)的规定;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中的关键构件承载力尚应符合式(5.3.6-6)的规定。

S GE +S Ehk *+0.4S Evk *≤R u      (5.3.6-5)

S GE +0.4S Ehk *+S Evk *≤R u      (5.3.6-6)

式中R   u ——构件承载力极限值,计算时材料强度可取最小极限强度;   钢材可取各牌号极限强度的最小值,钢筋可取屈服强度的1.25倍,混凝土强度可取立方体强度的0.88倍

5.3.7、 (最小抗剪截面验算) 钢筋混凝土或型钢混凝土构件应进行罕遇地震下的最小抗剪截面验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构件剪力 宜根据截面实际抗弯承载力按照下式计算。

V=1.2(M bua l+M bua r)/L n +V G b   (5.3.7-1)

V=1.2(M cua t+M cua b)/H n   (5.3.7-2)

式中M bua l、M bua r——分别为梁左、右端在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受弯所对应的抗弯承载力,可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最小极限强度进行计算;

      M cua t、M cua b——分别为柱或墙上、下端在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受弯所对应的抗弯承载力,可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最小极限强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轴向压力进行计算;

      V Gb ——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标准值;

      l n 、H n ——分别为梁的净长,柱或墙的净高。

2、 钢筋混凝土构件 的最小抗剪截面验算应符合如下要求:

跨高比大于2.5的梁及剪跨比大于2的柱。

V≤0.2β c f ck bh 0      (5.3.7-3)

跨高比不大于2.5的梁及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

V≤0.15β c f ck bh 0      (5.3.7-4)

3、 型钢混凝土构件 的最小抗剪截面验算应符合如下要求:

V≤0.36β c f ck bh 0      (5.3.7-5)

4、 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 的最小抗剪截面验算应符合如下要求:

跨高比大于2.5时

V—0.5(f ak A a +f spk A sp )≤0.2f ck bh 0   (5.3.7-6)

跨高比不大于2.5时

V—0.5(f ak A a +f spk A sp )≤0.15f ck bh 0   (5.3.7-7)

式中β c ——为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β c 取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 β c 取0.8,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f ck ——分别为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b、h 0 ——分别为构件的截面宽度和有效高度;

      f ak ——剪力墙端部暗柱中型钢的强度标准值;

      A a ——剪力墙端部暗柱中型钢在受剪方向的截面面积;

      f spk ——剪力墙墙内钢板的强度标准值;

      A   sp ——剪力墙墙内钢板的横截面面积。
5.3.8、   (抗剪弹性分量承载力验算)   当采用弹塑性分析进行罕遇地震下的结构响应分析时,构件抗剪等弹性分量也宜补充进行承载力验算。  

5.3.9、 (变形要求) 构件变形验算应采用弹塑性分析进行,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δ≤[δ]     (5.3.9)

式中δ——构件在地震激励过程中的最大广义变形;

      [δ]——与构件允许损坏程度对应的构件广义变形限值,不同结构抗震性能水准下的构件损坏等级限值可参见表5.2.1-2,不同损伤等级下的构件变形限值可参见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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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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