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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权威解答: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架子工应该用什么证?

发布于:2024-04-30 13:43:30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  
3高处作业。     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中有建筑架子工,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有适用范围的,适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三、水利工程施工架子工用哪种证?水利部有个公众咨询问答。  

咨询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不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里面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水利工程的电工、架子工是否需要持证上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硬性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关于特种作业的范围。应急管理部门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含义,明确了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目录包括高处作业等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工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包括11大类。住建部门的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种类。相关行业领域的规定:除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住建等部门外,相关行业领域也有持证上岗的规定如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潜水员证等。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如有涉及,均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三、水利水电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表E.0.3-33)规定, 架子工持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表E.0.3-32)规定,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持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表E.0.3-39 )规定,电工持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根据以上规定,水利水电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其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可按应急管理部门或住建部门规定执行。涉及其他相关行业领域的,要按照相关行业领域规定执行。

以下为住建部文件: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 从业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dunxinchun
    dunxinchun 沙发

    这个解释好,在实际工作中给了相关人员明确的指南。

    2024-05-06 10: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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