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官方公布的是灾害,而不是事故。但是具体什么原因,正在排查,不妄下定论。至少这么大的伤亡与社会影响,先用自然灾害,不是指向用人为事故,也许把社会面的影响降低一些。
如果抛开灾害,从工程问题来讲(仅作为举例),现在是 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责任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一旦出问题是谁的问题,那就经常说的终身追责 。不过严格来讲,是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追责。
讨论说挂证的人完了,没错,如果是挂证也就是挂项目,这个没得说。
不过这种项目挂证的可能性不大 ,毕竟施工单位是中X某局,而且这种带业绩的基本都是留给自己人。
即便有挂证,挂证的跑不掉,现场真正干活用挂证证书的人,也一样不会免于追责。
记不记得黑龙江齐齐哈尔体育馆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孙某挂证,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董某无证,真正干活的执行项目经理,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项目挂证和现场干活的都跑不掉。
据《齐齐哈尔第三十四中学校“7.23”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挂靠”女项目经理 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实际项目经理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孙某, 女 ,2023年综合楼项目 备案项目经理 , 未在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反规定伪造在场信息实施考勤打卡 ,对事故负有责任。 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董某,男,2023 年综合楼项目备案技术负责人、 实际项目经理 , 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开工建设 , 指挥人员将退场材料珍珠岩堆放在毗邻体育馆不上人屋面上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3年与17年两任女总监 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某英, 女 ,2023年综合楼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 , 未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发现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对事故负有责任。 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陈某哲, 女 ,2017年教学楼改造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 , 未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体育馆屋面维修的隐蔽工程进行旁站,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清除体育馆屋面原基层和保温的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现在梅大高速这么大的伤亡,一旦深究,现场负责就算无证也不会轻易能脱掉关系。只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判刑也就少不了。
这次的灾害,对于五方责任主体开展核查或许会发现工程建设中 某些 不够规范的地方。毕竟现在的工程要求100%按图施工,是比较理想化的想法。有些人也许在慌了。
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
1 |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2 |
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3 |
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4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5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6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7 |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
8 |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9 |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
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性标准进行勘察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
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2 |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
1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
1.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2 |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
1.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3 |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
1.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4 |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5 |
不改造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
1 |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2 |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早在2017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第四条强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明确提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9月15日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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