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4-05-14 11:04:14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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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必须去打官司,而是找到说服对方的理由。
2、有约定从约定(但约定要合法),无约定从法定,无法定从交易习惯。
3、很多争议问题都有两面性,找到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理由。
4、在观点都没错的情况下,谁掌握的证据更有力,谁胜算的机会就越大。
5、如果合同约定对自身不利,应该转变思路,从对方的责任上来找突破口。
比如: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因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若遇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可以主张调整材料价格。
6、不要只理解表面的意思,而是要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达。
比如:虽然约定了固定总价合同,但同时又约定了材料价格按实施期间的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后者才是真实的意思表达。
7、行业共识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时候,有利方可以按行业共识的观点去主张。
比如:合同中约定了政策性原因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若遇政府主管部门或造价站下发了调整定额、人工费、取费等的文件(不是指导意见),承包人可以主张调整合同价款,虽然这些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策性文件。
8、很多规章、标准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民法典第6条)进行主张权利。
9、合同双方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解,最大避免仲裁或诉讼。
10、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在实践中很难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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