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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总则)

发布于:2024-05-14 13:54:14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基本知识

(一)验收的分类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   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  
法人验收应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等;
政府验收应包括   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二)验收的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三)验收的工作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四)验收的组织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 验收委员会 负责;

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 验收工作组 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五)验收的成果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   验收鉴定书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六)验收的资料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 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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