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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4.质量检验)

发布于:2024-05-14 13:55:14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质量检验知识汇总

质量检验包括   施工准备检查 ,   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 ,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 ,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 ,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   工程外观质量检验 等。  
一、施工准备检查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二、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三、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   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四、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五、质量事故检查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六、质量缺陷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   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 ,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七、工程外观质量检验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八、不合格的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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