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住建厅对某消防公司参与的 28个装饰装修项目现场检查发现的消防设计问题汇总 ,供参考。
1.图纸内设计与施工说明无针对性,照抄规范,规范中所有的强条都抄录在说明内,无具体设计相关内容及施工内容;
2.排烟系统设计说明,不能反映本项目的实际设计情况;
3.设计签名各专业设计.校对.审定为同一人。
1.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6.2.4条规定(强条)。(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1.排烟风管未做防火保护处理,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4.4.8条第3款规定;应急照明未采用A型灯具,违反《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以下简称《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第4款规定;
2.现状与设计图纸不符。设计采用《防排烟标准》,原大楼消防验收时间为2016年5月,排烟系统设计中未核对原大楼排烟风机风量是否能满足本次防烟分区划分风量要求;
3.未按原设计在疏散走道增设垂直疏散方向的安全出口标识,违反《应急照明标准》第4.5.11条第5款规定;
4.现场未见挡烟垂壁划分的防烟分区。
1.图纸内设计与施工说明未有针对性,仅照抄规范。(规范内所有的强条都抄录在说明内且无具体设计相关内容及施工内容)。
1.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6.2.4条规定(强条)。(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设计单位未明确相关内容,审图公司未审出。
1.设计采用现行规范:但现场应急照明采用非A型灯具,违反《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第4款规定;
2.平面布局与原设计有不同,原设计库房采用乙级防火门,现采用玻璃门,房间功能不明确,违反《建规》第6.2.3条规定;
3.现状与设计图纸不符。设计标准采用《防排烟标准》,原大楼消防验收时间为2017年11月,排烟系统设计中未核对原大楼排烟风机风量是否能满足本项目排烟风量要求;
4.设计面向对象为14岁以上儿童,但现场物品和展示内容存在幼儿用品;
5.设置在本次装修区域内的一部疏散楼梯还应满足商场使用;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设计说明不能反映本项目的实际设计情况;
7.在现场未见到设计图纸对应的排烟风口及手动开启装置,风管位置不明确;
8.设计图纸中设计有排烟系统,现场未见排烟系统。经现场了解(施工单位),设计图纸中排烟系统的接驳点无排烟管道;
9.平面布局与原设计有不同,原设计库房采用乙级防火门,现采用玻璃门,房间功能不明确,违反《建规》第6.2.3条规定。
1.图纸内设计与施工说明未有针对性,仅照抄规范。(规范内所有的强条都抄录在说明内且无具体设计相关内容及施工内容);
2.图纸内设计人员跨专业设计校对审定。(所有专业图纸均为一组人员签名)。
1.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6.2.4条规定(强条)。(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设计单位未明确相关内容,审图公司未审出。
1.现场未设置排烟风机房,与设计不符,《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5条;
2.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在公共走廊内,与设计不符,不便于使用,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7条第1款;
3.排烟口位置与图纸不一致;
4.排烟风管未采取防火保护处理,无吊顶区域耐火极限违反1.00h,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8条第3款;
5.图纸左上角楼梯间设置在房间内(原设计为敞开区域公共区域),影响疏散;
6.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图,无机械排烟系统联动控制设计;
7.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设计依据为GB51309-2018,但设备表未明确灯具类型;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设计说明不能反映本项目实际设计内容;
9.设计图纸与施工不符。(设计单位未了解现场实际情况,随意设计);
10.设计标准采用《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GB51251(2018年8月1日实施),原大楼消防验收时间为2017年10月,排烟系统设计中未核对原大楼排烟风机风量是否能满足本次防烟分区划分风量要求。图审公司也未落实相关内容;
13.设计图纸排烟系统防烟分区划分不正确;
14.现场排烟风机与设计风机排烟量不符;
15.疏散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图纸未见要求通顶,现场无法核实隔墙耐火极限。
1.图纸内设计人员跨专业设计校对审定。(所有专业图纸均为一组人员签名);
2.上传图纸不清晰。
1.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6.2.4条规定(强条)。(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设计单位未明确相关内容,审图公司未审出。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违反住建部《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款的要求;
2.前厅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强条);
3.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过高,一处疏散指示方向不正确,违反《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4.5.11条第1.2款;
4.疏散指示标志现场扫描二维码,产品信息和流向信息不完整;
5.库房和资料室未按照设计图纸设置乙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3条;
6.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电气和防排烟系统设计说明不能反映本项目实际设计情况;
7.设计图纸与施工不符(设计单位未了解现场实际情况,随意设计);
8.图纸内有消防广播,现场未见(施工单位未做);
9.设计标准采用《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GB51251(2018年8月1日实施),原大楼消防验收时间为2020年8月,排烟系统设计中未核对原大楼排烟风机风量是否能满足本次排烟风量要求。图审公司也未落实相关内容;
10.图纸排烟系统(排烟口)现场与图纸不符;
11.实际未按图纸标注的防火门施工;
12.现场测试排烟风口联动,未成功;
13.图纸内排烟系统有防烟分区,图纸未表示位置及相关做法,现场也未见;
14.图纸自喷头尺寸标注全部有误;
15.疏散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图纸未见要求通顶,现场无法核实隔墙耐火极限。
1.消防施工图上传不全,未见消防电气专业设计图纸。
2.图纸内设计人员跨专业承担设计校对审定。
3.图纸内设计与施工说明缺乏针对性,仅照抄规范(规范内所有的强条都抄录在说明内且无具体设计相关内容及施工内容)。
4.图纸总平面布置与现场不一致。
原设计划分两个防烟分区,均设计为自然排烟,按2%设计排烟面积。现场自然排烟不具备条件,室内净空高度与原设计不一致(因采用铝方通吊顶缘故).平面布局与原设计不一致,导致自然排烟无法实现,解释验收中提出进行变更,防烟分区一采用机械排烟,但风机在吊顶上部无法打开,无法查看风机选型.排烟防火阀设置情况,机械排烟风管未进行防火保护处理,且未见相关变更,防烟分区二无排烟设施,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条第5款(强条),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8条第3款;
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6.2.4条规定(强条)。(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设计单位未明确相关内容,审图公司未审出。
1.图纸有消防广播,现场未设消防广播,仅有声光报警;
2.未提供自然排烟窗设置高度的相关设计详图,仅有设计说明;
3.设计吊顶均为轻钢龙骨石膏板,现场个别房间采用铝方通吊顶,与设计不符;
4.查验技术资料,未见自喷图纸。现场自喷布置部分位置违反规定;
5.设计隔断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现场未采用防火玻璃,违反《建规》第5.1.2条规定;
6.应急照明设计灯具选型未明确电压等级,现场灯具未选用A型灯具,违反《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第4款规定;
7.现场核实防烟分区一自然排烟窗违反排烟要求。防烟分区二自然排烟窗违反规范要求,现场有风机但无法证实是排烟风机。
1.图纸内设计与施工说明未有针对性,仅照抄规范。(规范内所有的强条都抄录在说明内且无具体设计相关内容及施工内容)。
1.现场疏散门设置和平面布局与图纸不一致,且一处疏散门净宽度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8条的要求(强条);
2.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6.2.4条规定(强条)。(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1.设置在本餐厅内东部的楼梯应满足商场其他部分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的使用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缺少对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设计,违反住建部《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款的要求;
3.设计图纸有防烟分区,但现场未设置挡烟垂壁,风管未进行防火保护处理,耐火极限违反要求,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1条.第4.4.8条第3款;
4.现场疏散指示标志数量不足,地面贴纸质标识,已磨损,违反《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9条第1款;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依据为GB51309-2018,但设备表未明确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具的类型,现场未采用A类灯具,违反《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条第4款;
6.消防设施专业图纸设计说明不能反映该项目实际设计情况;
7.设计标准采用《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GB51251(2018年8月1日实施),原大楼消防验收时间为2019年2月,排烟系统设计中未核对原大楼排烟风机风量是否能满足本次防烟分区划分风量要求。图审公司也未落实相关内容;
8.设计图纸中,单个排烟口风速选用500x420,违反《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4.4.12条要求。(未考虑百叶遮挡系数后,风速超10m/s,且吊顶为通高,不适用于排烟口风速限值);
9.现场排烟系统与图纸不符;
10.现场未发现有消防广播(图纸设计中有相关内容)
11.装饰吊顶现场与设计图纸不符,影响排烟系统设计基本原则(设计2.8米密实吊顶,实际为无吊顶);
12.现场未按图纸安装防火门;
13.现场未按设计图纸设置挡烟垂壁;
14.排烟风管未按照设计图纸设防火包敷;
15.疏散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未通顶,无法核实隔墙耐火极限。
1.图纸内设计与施工说明未有针对性,仅照抄规范。(规范内所有的强条都抄录在说明内且无具体设计相关内容及施工内容);
2.图纸内设计人员跨专业设计校对审定。(所有专业图纸均为一组人员签名)。
1.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6.2.4条规定(强条)。(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设计单位未明确相关内容,审图公司未审出。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无防排烟系统控制设计,违反住建部《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款;
2.防排烟系统设计说明不能反映本项目采用的系统形式和设计内容,利用原建筑排烟系统,未对未对系统形式.设备选型是否满足本次装修后要求进行复核,无排烟系统计算书;
3.平面布局与原设计不一致,减少一处疏散门;
4.无吊顶区域自喷喷淋头未采用直立型喷头,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3条第1款;
5.资料室未按设计设置乙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3条;
6.设计标准采用《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GB51251(2018年8月1日实施),原大楼消防验收时间为2016年,排烟系统设计中未核对原大楼排烟风机风量是否能满足本次防烟分区划分风量要求。图审公司也未落实相关内容;
7.排烟口风速违反规范要求,图审公司提出相关问题,施工图未进行修改;
8.违反《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4.4.12条要求。(未考虑百叶遮挡系数后,风速超10m/s,且吊顶为通高,不适用于排烟口风速限值);
9.设计图纸未与现场实际情况核实,随意设计;
10.图中排烟管道接驳点与大楼接驳点不符;
11.疏散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未通顶,无法核实隔墙耐火极限。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系统图无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联动控制设计;
2.图纸内设计人员跨专业承担设计校对审定;
3.图纸内设计与施工说明缺乏针对性,仅照抄规范,规范内所有的强条都抄录在说明中且无具体设计相关内容及施工内容。
1.现场确认UPS电池间为铅酸电池,且容量大于25Ah。消防设计违反《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第3.0.7条规定;
2.消火栓箱装修材料颜色与墙面一致,没有明显区别,与设计图纸不符,违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第4.0.2条规定;
3.库房未设置乙级防火门,与设计图纸不符,设计图纸中标注的设备间现改为实验室,未设置甲级防火门,违反《建规》第6.2.7条。
1.未提供IT机房气体灭火系统相关设计,此部分原建筑设计图纸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见相关设计变更;
2.防排烟系统设计说明未明确本项目实际选用的系统形式和具体设计,未提供排烟设计计算书,未对建筑原有系统进行校核;
3.现场未见防烟分区,未见排烟管道及排烟口.手动执行装置。现场的排烟系统使用大楼原有壁式排烟口;
4.排烟口未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计划分4个防烟分区,设计有水平风管和风口,现场仅有原设计墙面2处风口与设计不一致;
5.排烟防火阀未设在防烟分区处;
6.图纸内自喷头设于室外(空调室外机放置处);室外自喷管道未设防冻措施。现场无喷头,管道未采取防冻措施;
7.无吊顶区域喷淋头安装方式违反要求,设计有相关要求,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6.1.3条第1款规定;
8.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灯具设备表未明确是否选用A型灯具,IT机房应急照明灯具未采用A型灯具,违反《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第4款;
9.现场与图纸不符。设计标准采用《防排烟标准》,原大楼消防验收时间为2017年4月,排烟量设计中未核对原大楼排烟风机风量。
1.大会议室感烟探头设置于靠近玻璃隔墙边,保护面积不足。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2条;
2.未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器,与图纸不符;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1、6.3.2条;
3.疏散照明利用其中普通灯具,功能满足,但与设计图纸不符,原设计图纸疏散照明为自带蓄电池双头应急灯;
4.装修图未体现门窗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3.4.2.3条;消防设计图中未体现主要设备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3.6.4条、第3.7.4条;
5.“消防电气说明”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说明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3.7.2.6.4条,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2.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0.1条规定;
6.“消防电气说明”中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联动控制设计错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3.1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4条、第11.0.19条规定。
1.双头应急灯电源不应由插座引来,且插座不得带其他负荷(电风扇),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13.7.15条第8款;
2.未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器。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3.1条;
3.探头设置不足,未考虑梁高的影响。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2.3条第2款,及附录F;
4.装修图门窗表中防火门未注明耐火性能。《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3.4.2.3条;
5.消防设计图中未体现主要设备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3.6.4条、第3.7.4条;
6.“消防电气说明”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未说明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3.7.2.6.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2.1条.第4.3.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0.1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4条;
7.“消防电气说明(二)”中五.1.2条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选型错误,选型为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1.2条。
自然排烟窗、应急照明在验收时按要求整改完毕,现已恢复至验收前状态。
1.消防施工图03中,疏散距离计算描述错误违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规定;
2.大厅内疏散距离未核算,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规定;
3.8-A处库房未明确火灾危险性,实际使用为氧气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2条规定。
1.消防验收未通过,正在进行消防排烟的整改;
2.消防报警线路明敷,采用PVC管敷设,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1.2.3条规定;
3.消防电气说明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未说明消防联动控制设计方式,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4.2.1条、4.3.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11.0.1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1.0.4规定;
4.装修图门窗表中防火门未注明耐火性能,防火门数量与平面图不符,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3.4.2.3规定;
5.消防设计图中缺少主要设备表,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第3.6.4.3.7.4规定;
6.消防电气说明(二)中5.1.2条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选型错误,选型为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违反《应急照明标准》第3.1.2条规定。
1.2层.3层避难间未设消防电话,未设置乙级防火窗外窗,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条;
2.2层避难间面积不足25㎡,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条;
3.封闭楼梯间未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1条。
1.图纸均无排烟风机联动设计,违反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节;
2.双头应急灯电源不应由插座引来,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违反
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13.7.15条第8款;
3.常闭防火门未与消防报警联动,无法反馈信号,且机械锁止,如火灾发生,将影响疏散时间违反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5.1条及条文说明;
4.装修图无门窗表,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3.4.2.3条;
5.消防设计图中未体现主要设备表,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3.6.4条、第3.7.4条。
1.大于50㎡的无窗办公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条。
1.次疏散口,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错误,违反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4.5节;
2.消防设计图中未体现主要设备表,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3.6.4条.第3.7.4条;
3.挡烟垂壁净高度不足500mm,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4.2.2条、4.6.2条。
1.该项目已停止使用,并已租赁给其他单位装修改造为足浴店。该项目现场情况与图纸的一致性已无法核实;
2.该项目上传系统的装饰装修图纸,无细部的节点图、屋顶造型图.墙面做法图.顶板的电气灯具布置图等等,实际施工中不可能按系统上传的图纸进行施工。
1.本项目造型较多,装修较为复杂,但装修装饰设计图纸中,无细部的节点图、顶板的电气灯具布置图、厨房的装修图等,从现场装修程度判断,装修装饰施工与上传消防平台的图纸不符。
1.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中,均要求采用GB51309-2018,但现场的疏散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均为220v电压的灯具,未按新标准施工,违反《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条的规定;
2.排烟系统的设计图纸中,在一处排烟支管上未设排烟防火阀,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0条的规定。
1.平面布置图中设计的新建隔墙使用100mm的加气块砌筑到顶,实际未采用加气块且未到顶;
2.厨房区域设计的泄爆窗,只在平面图中标注了宽度700mm,无窗户的大样图及编号,实际当中的泄爆口宽度不足500mm;
3.自喷系统的设计图纸中,无系统图.管网图,仅有自喷喷头的点位布置图,图中不能体现装修造型对自喷喷头影响和采取的调整与安装措施;
4.因包间的装饰屋檐遮挡排烟口,导致排烟口有效面积不足,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3.3及6.4.2条;
5.火灾报警平面布置图中,未设计手报按钮,图中的探测器位置,与现场个别位置不一致,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3条的规定。
1.火灾报警平面布置图中,未设计手报按钮,图中的探测器位置,与现场个别位置不一致,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3条的规定;
2.消防设施设计图与现场现状不符,现场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规格,与设计图纸不一致,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6.1.2.3条;
3.自喷系统的设计图纸中,无系统图.管网图,仅有自喷喷头的点位布置图,图中不能体现中装修造型对自喷喷头影响和采取的调整与安装措施;
4.本项目造型较多,装修较为复杂,但上传的装修装饰设计图纸中,无细部的节点图.顶板的电气灯具布置图等,据现场沟通情况和现场装修程度判断,实际装修装饰施工中,不是按系统上传的图纸进行的施工。
1.火灾报警平面布置图中,未设计手报按钮,图中的探测器位置,与现场个别位置不一致,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3条的规定;
2.消火栓的设置情况,图纸与现场不一致;图中表示该店内无消火栓,但现场有2个室内消火栓;
3.消防设施设计图中排烟系统的排烟口与现场现状不符,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6.1.2.3条;
4.上传的装修装饰设计图纸中,无细部的节点图.顶板的电气灯具布置图等,据现场沟通情况和现场装修程度判断,实际装修装饰施工中,不是按系统上传的图纸进行的施工。
1.火灾报警平面布置图中,未设计手报按钮,图中的探测器位置,与现场个别位置不一致,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3条的规定;
2.上传的装修装饰图纸中,其顶板.底面的布置,与现场不一致。无细部的节点图.顶板的电气灯具布置图等,据现场沟通情况和现场装修程度判断,实际装修装饰施工中,不是按系统上传的图纸进行的施工。
3.消防设施设计图中排烟系统的排烟口与现场现状不符,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6.1.2.3条。
1.火灾报警平面布置图中,未设计手报按钮,图中的探测器位置,与现场个别位置不一致,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3条的规定;
2.自喷系统的设计图纸中,无系统图.管网图,仅有自喷喷头的点位布置图,图中不能体现中装修造型对自喷喷头影响和采取的调整与安装措施;
3.本项目造型较多,装修较为复杂,但装修装饰设计图纸中,无细部的节点图.顶板的电气灯具布置图等,系统上传的装修装饰图纸,从现场装修程度判断,实际装修装饰施工中,不是按系统上传的图纸进行的施工;
4.图纸目录中有排烟系统,但图纸中无排烟系统设计图纸;现场未设机械排烟系统,靠外墙的自然排烟窗普遍位置过低,且为上弦窗,开启角度很小,其有效排烟面积不足,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条.第4.3.5条.6.1.2.1条的规定;
5.装修装饰的设计图纸中,仅有平面布置图.顶板图.地板图,图纸中的地砖规格为800x800,但实际采用的不是地砖,规格也不一致;顶板的设计图纸为石膏板,但实际顶板部分未吊顶,吊顶部位采用的也不是石膏板;墙面装修无设计图纸,实际墙面装修材料为木工板。
6.平面布置中,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均与图纸中的不一致;手术室内部布局与图纸不一致。
1.楼梯间前室入口处,在防火门前加装了玻璃门,阻碍疏散,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的规定。
1.该楼各层一消为2个防火分区,但该学校装修设计中按1个防火分区设计。东侧的防烟分区中的排烟风口设计为2个,现场仅设了一个,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6.1.2.3条;
2.该项目装修较为简单,上传系统的装饰装修图纸,平面布置与现场基本一致;但无细部的节点图.造型图等,设计深度不足。
1.该楼各层原设计为2个防火分区,但该装修设计中按1个防火分区设计;
2.该项目装修较为简单,上传系统的装饰装修图纸,平面布置与现场基本一致;但无细部的节点图.造型图等,设计深度不足。
已停业。
1.该项目上传系统的装饰装修图纸,设计深度不足,其顶棚.地面的布置图,与现场不一致;自喷喷头的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点位不一致;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图纸完全按新标准要求,现场实际仍为原大楼内的应急照明系统;
2.防排烟设计中排烟口的设计违反规范的要求,审图机构未审出,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5.2.3条
1.该项目在消防平台上传的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为湖北点动公司,核查发现实际消防设计由其他设计单位完成。据建设单位称,其委托湖北点动公司仅仅是让其代办消防手续。
1.现场安装的自喷喷头,多数为下垂型,但却采用直立型喷头,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3条的规定;
2.楼梯间内开有房间窗户,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2条的规定;
3.防排烟设计中未在超过20米的疏散走道设置排烟设施,审图机构未审出,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5.5.3.5条。
1该项目装修较为简单,上传系统的装饰装修图纸,平面布置与现场基本一致;但无细部的节点图.造型图等,设计深度不足。
1.该项目上传系统的装饰装修图纸,无细部的节点图.屋顶造型图.墙面做法图.顶板的电气灯具布置图等等,实际施工中不可能按系统上传的图纸进行施工。
已停业
1.该项目位于一商业建筑屋面,属局部四层,仅一间大房间,装修较为简单。该项目上传系统的装饰装修图纸.消防设施改造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基本一致。
1.各专业设计.校核.审定为同样人员。
1.消火栓箱表面装修材料颜色与周围墙体没有明显区别,且无醒目标识,违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2条。
1.图纸中应急照明采用集中型疏散指示系统,现场实施与图纸不一致,未按设计采用A类灯具,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中第1.0.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条第4款;
2.图纸中未标注灭火器规格要求,违反《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中第1.0.3条;
3.上传图纸内容深度未达到装修施工图要求,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中第4.1条;
4.部分房间.现场新增加的库房.走廊上的探测器.疏散灯具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装,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5.1.1.5.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中2.1.4。
5.排烟机房未设置消防电话,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第6.7.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中第2.1.4条。
6.现场检查房间擅自分隔,与图纸不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
7.排烟机房被占用为仓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8.装修设计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年号应为2017,设计说明为2019;
9.未按设计设置挡烟垂壁.未划分防烟分区,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
10.排烟系统风管未进行防火保护处理,耐火极限违反要求,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8条第3款;
11.灭火器配置违反严重危险级配置基准要求,违反《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2.1条和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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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综合支吊架的设计计算与施工管线综合支吊架是在安装工程中将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等各专业的支吊架综合在一起,统筹规划设计,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支吊架系统,有利于节约成本、加快施工进度、提高观感质量,并最大限度的节省空间。实例赏析武汉建工集团在工程中应用并总结的管线综合支吊架施工工法,以供大家学习应用! #1 管线综合支吊架优势 给排水系统、空调水系统、空调风系统、消防平层主管、强弱电桥架,可以采用同一支吊架,省去了穿插安装支吊架的复杂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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