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建设工程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或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收费的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格式中包括投标人同意招标代理费收取计算方法、收取时间及支付方式的承诺。2017年11月16日招标代理在经多次催告A中标人交纳代理服务服务费未果的情况下,未经A公司同意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了代理服务费。A不服,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Analysis
分析
(一)第三人既非缔约当事人,也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非不得抵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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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建设工程中常见13个疑难问题的答复(都是审计关注要点)【1】关于工程质量验收以什么证明材料为依据问题 留言: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年发布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提出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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