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好,犹记前些年间基层劳务工被拖欠工资,无奈讨薪的事屡上新闻,近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解决可能有的拖欠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政策。
此些政策一出,“拖欠问题”确实得以改善,但社会上却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条款作为违法犯罪的筹码,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务碰瓷”。
目前,工地上的劳务碰瓷现象也不少,我们该如何区分“讨薪”和“劳务碰瓷”?真的遇见“劳务碰瓷”又该怎么办?
今天,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 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学习一二。
2020年1月,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人数多达十九人的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件作出宣判,本案是本市首起农民工非法讨薪涉恶案件。十九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在廊坊市固安县、保定市竞秀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先期以工程量结算的方式承揽工程,且工期、质量达不到转包方要求;后期单方面提出按日工资结算工程款,并虚报工人工时。
为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赵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蒋某某等十九人,利用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家政策,通过围堵被害人项目部、售楼处以及聚众到政府上访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逼迫被害人按照赵某某提出的以日工资结算的方式结算工程款,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多达数十万元。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与赵某某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形成了数十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犯罪行为,敲诈勒索涉及金额巨大,属于恶势力成员犯罪。
最终区法院判决,赵某某等十九人因敲诈勒索罪依法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带了30人到工地闹事威胁,达成协议后反悔,
以伪造的工人工资表,要求多付人民币83万元
,经查,工人点工数与所承包的工程量存在巨大差额,点工工人的数量基本是虚报的。3人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3~4年。
201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晋勇等27人“劳务碰瓷”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这一流窜多省区以“劳务碰瓷”为手段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晋勇等27人在陕西省、山西省、宁夏彭阳县等地的煤矿企业生产工地,以务工为名与煤矿的外包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
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然后自定标准向用工企业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
。
被拒绝后又以“农民工”讨薪为由,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或者以上访相威胁的手段实施敲诈,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万余元。
原审法院判处孙晋勇等27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追缴违法所得21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此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曾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等41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该案系针对河北、天津等多省市建筑工地实施敲诈勒索的系列跨区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之一。
2017年至2018年间,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广场及附近旅店、餐馆等处,网罗无业少数民族、汉族人员,以建筑工地为目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等省市建筑工地,
假意应聘用工,故意隐瞒少数民族身份,到工地后即提出开设专用食堂等要求,迫使建筑企业拒绝用工
。
后以需要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为由,采取纠缠、哄闹、滞留工地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为首的多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了解,宝坻法院依法对该系列案件各犯罪集团中的部分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及参与人员依法作出判决,对何某等115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作案工具。
1、
不随意招收不熟悉的马路工
。加强三级安全教育,签订安全用工协议。与民工签订合同,无论困难多大都得签,一旦民工恶意讨薪闹事,拿出合同按合同付款。
2、规范项目部现场劳务管理,做好签到表、考勤单、身份证明、收付款凭证等文件管理。
3、工头带头闹事,施工方可直接发工资给民工,做好合同、签到表,工资表,
收款凭证
。
4、发生碰瓷现象时,及时收集证据,避开在当事人熟悉的区域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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