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应根据封闭空间的结构特点和位置来划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 单个封闭空间 划分。 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 需同时保护时,可 合为一个防护区 。
(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 ,且容积不宜大于 3600m 3 。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 ,且容积不宜大于 1600 m 3 。
2.耐火性能
(1)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0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0.25h 。
(2)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
3.耐压性能
在全封闭空间释放灭火剂时,空间内的压强会迅速增加,如果超过建筑构件承受能力,防护区就会遭到破坏,从而造成灭火剂流失、灭火失败和火灾蔓延的严重后果。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 。
4.泄压能力
(1)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 泄压口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 净高的2/3以上 。
(2)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 外墙上 。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对于设有 防爆泄压设施 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 可不设泄压口 。
5.封闭性能
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否则将会造成灭火剂流失。当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关闭的装置。在喷放灭火剂前应 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
6.环境温度
除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外,其他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10℃ 。
二、 安全要求
(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30s内撤离完毕,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 火灾声报警器 ,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 火灾声、光报警器 和灭火剂 喷放指示灯 ,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 通风换气后 ,以 手动 方式 解除 。
(3)防护区的门应向 疏散方向开启 ,并能 自行关闭 ;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5次/h 。
(5)储瓶间的门应向 外开启 ,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 防静电接地 。
(7)在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应 低于人体的 有毒性反应浓度 (LOAEL浓度)。
(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 2.5 MPa 。
(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0)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 空气呼吸器 。
三、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一般规定
(1)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 总内表面面积的3% ,且 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2)对 固体深位火灾 ,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3m/s ,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
(4)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 切断 可燃、助燃气体的 气源 。
(5)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 储存量 ,不应小于 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 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6)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 5个及以上 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 48h内不能恢复 时,二氧化碳应有 备用量 ,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 与系统管网相连 ,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2.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7倍 ,并不得低于 34% 。
(2)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 最大的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4)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5)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6)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min 。当扑救 固体深位火灾 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7min ,并应在 前 2min内 使二氧化碳的浓度 达到30% 。
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0.5min 。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四、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1.一般规定
(1)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 有爆炸危险 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 惰化 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个 。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6)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 灭火设计用量 、储存 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 和 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 之和。
(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 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 20℃ 。
(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 规格 、 充压压力 和 充装量应相同 。
(10)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 集流管 可 分别设置 ,系统 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11)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12)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6.5m 。
2)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0.3m 。
3)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4)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13)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 0.5m 。
(14)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台 。
(15)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 2s 。
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1)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七 氟 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应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倍 ,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 1.1倍 。
(2)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和设计喷放时间应符合下表规定:
(3)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 1.1倍 。
(4)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20min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10min 。
2)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 5min 。
3)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 1min 。
(5)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 氮气 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6)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等级和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1)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 95% 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60s 且不应小于 48s 。
(3)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3)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4 系统的充压压力等级和储存容器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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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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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整理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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