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哪种情况都存在,并没有法律或规范上严格规定顺序,或许有的地方会有相关规定或惯例。一般情况是先招监理标,签订监理合同,后签订施工合 同,我们也只讨论怎样更合理的问题。
先看一下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法典》可以知道, 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 。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 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得知,需要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按照这一点,先签订监理合同更合理。但是不签订合同也可以事先明确监理内容和权限。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关于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 一致,定义为: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 施工阶段 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但是,上面两个文件中同时关于 “相关服务” 的定义为: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 提供的服务活动。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 一般监理的服务范围为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相关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
所以 从委托监理的服务范围 来确定监理招标及签订合同的时间更合理,且符合实际。如果建设单位委托监理范围包含了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服务,那肯定就需要先进行监理招标并签订合同。
对于提供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来说,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在办理质监、安监备案和施工许可证之前都需要签订完成,所以在时间上基本并行或相差不大,先与后并无必然关系,除非当地有相关要求。
有时候有没有明确的答案并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对知识的关联学习和思维的逻辑分析,使我们能够在遇到简单的问题时迅速找到答案,复杂问题时找到解决的思路和方向、方法,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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