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费用是 工程造价中主要组成部分,材料价差调整是对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的一种合理分摊。 工程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工期长、风险因素多的特点,为保障参建各方的权益,在合同中应尽可能明确材料价差的调整原则、细化调整方法,真正实现发包人和承包商公平合理地分担价格变化风险。 下面将从工程结算实践中提炼经验,供大家讨论参考。
4个结算争议案例
某绿化项目,招标控制价审定日期为2016年3月5日,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中明确材料价格按照2016年第1期当地建设造价及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苗木价格按每年3月和10月发布两次,分别为当年建设造价第二期、第五期,报告注明按照2015年第5期调整)。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16年4月15日,中标合同金额1028.73万元。
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示范文本及中标后签订的合同都对材料调差进行了约定:合同专用条款11.1注明:
土建、市政工程、装饰及安装材料单项主要材料如施工同期当地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与招标时采用的当地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相比,
涨降幅度超过±5%(含±5%),该单项主要材料超过幅度之外的部分均进行调整。材料调差直接进入税前造价,不予优惠。
本项目属于绿化新建工程,
材料占工程费用的61.9%,材料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显著。
绿化工程主材价格在2016年出现明显下降,在结算过程中如何调差产生了争议。
结算过程中,
施工单位认为
其在投标报价期间按照2016年第2期当地建设造价进行报价,且合同约定材料价差的比对标准是施工同期与招标时进行对比,材料价格调差的标准应以2016年第2期当地建设造价为准。
审计单位认为,
项目招标控制价按照2015年第5期建设造价进行调整,材料价差比对应以招标控制价对应的材料价格为准。
因2016年苗木价格出现普遍较大幅度降价,按照施工单位和审计单位提出的不同算法,绿化主材调差价较大。根据下表计算结果,将2016年第2期建设造价作为基期,需扣减材料价差1.21万元;将2015年第5期建设造价作为基期,需扣减材料价差27.91万元,
金额相差26.7万元,争议金额占合同金额2.6%。
为妥善解决结算争议,
建设单位在结算过程中针对合同基期争议作出了相关情况说明,明确本项目合同描述的基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
结算时材料调差基价按2016年第2期进行调整。
某道路两厢提质项目,合同金额1544.09万元,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调差的条款为“结算时,综合单价中主材的投标期与施工当期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相比,超过正负5%时,材料价格变动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实调整(±5%以内含5%的部分不调整),直接进入税前造价,其余费率不调整,此部分结算总造价不计取优惠。”
结算过程中,
施工单位与审计单位就绿化工程中乔灌木是否属于调差范围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
绿化工程中乔灌木当地建设造价不发布预算价,而是以市场价的形式发布,不属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投标期与施工当期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相比”材料价格变化比对范围,不应进行调差。
而
审计单位认为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审过程中,乔灌木是按照市场价格9折作为预算价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格变化的比对标准就是投标期市场价9折与施工当期市场价9折进行比对,超过合同约定变化幅度的应进行调差。
鉴于本项目绿化工程在总造价中占比达到30%以上,建设单位认为绿化工程中乔灌木属于主要材料,需要调差。
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三方会商,最终认可了审计单位的调差意见。
某房建项目基础及地下室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约定为单价合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除钢筋、钢材、砼外,合同清单中其他材料均不予调差。
合同专用条款一并约定钢筋、钢材、砼调差时间为地下桩基础施工之日起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调差方法为综合单价中主材的投标期与施工当期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相比,超过正负5%时,材料价格变动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实调整。
结算过程中,
双方就地下室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是否需要调差产生了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
地下室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在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后施工,施工时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调差时间“地下桩基础施工之日起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期间施工的内容,不应进行调差;
建设单位认为
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属于砼,不在不调差材料范围内,应进行调差。
经咨询相关律师,合同约定“地下桩基础施工之日起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是对施工当期建设造价取值的约定,不影响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对应工程量。
本项目细石混凝土属于合同约定要进行材料调差的范围,应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某道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单价合同,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中主材的投标期与施工当期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相比,超过正负5%时,材料价格变动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实调整。
合同同时对清单外无参考单价子目组价方法约定如下:
发包人在招标书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且投标书中无参考单价的工作内容按有关造价管理文件、2014消耗量标准及统一解释文件计价,并根据招标书、招标答疑纪要、标底公示的要求组价,按综合单价优惠10%进行结算。
经比对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文件,施工单位投标时对沥青路面材料进行了较大优惠,以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重交)为例:
招标控制价中除税预算价805.28元/m
3
,投标报价中除税预算价708.51元/m
3
。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红线外一块停车坪进行“白改黑”,在原有混凝土基层上铺设4cm厚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重交)约2100m
2
,设计院出具了变更通知,施工单位办理了签证。
结算时,施工单位将该部分工程量增加在原道路工程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重交)面层工程量中,按投标报价申报,并同原面层工程量一并调差。审计单位认为,签证工程量应列入清单外,将停车坪 4cm厚 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重交)面层重新归入清单外重新组价,材料价格仍按照投标报价中除税预算价708.51元/m 3 计入,组价后在取费栏中执行综合单价优惠10%, 并同原面层工程量一并调差。
审计单位将签证工程量列入清单外重新组价无可厚非,
但组价的材料价格应按照招标控制价中除税预算价805.28元/m 3 计入,再在取费栏中执行综合单价优惠10%,并同原面层工程量一并调差。
施工单位投标综合单价优惠10%是源于其对主材价格的优惠,审计单位对清单外项目采用施工单位中标价中材料价格同时在取费栏目进行综合单价优惠的操作方法实际上是重复优惠,有失公允。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如何避免材料调差争议
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断升高,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在合同管理阶段加强材料调差的管理,有助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合理承担并控制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避免结算争议。
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招投标、施工期、结算等各个阶段,但核心在招投标期,包括了招标文件中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及中标后的商务谈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减少结算材料调差问题争议。
1、明确工程材料调差的基价标准。
实操过程中,有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对应信息造价为基期的,有以投标截止日或合同签订日期对应信息价为基期的,有以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使用的信息价为基准的,也有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或非招标项目选择合同签订日前28天对应的信息价为基准的。
这四种方式没有绝对对错,在招投标实践过程中,招标控制价阶段要及时更新材料信息价,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用的基期标准,即可避免此类争议。
2、针对项目特征,明确可调价差的材料范围。
如项目所有材料都进行调差,则在过程管理及结算阶段都要耗费大量管理力量,但可能实际效果不明显;如约定所有材料不调整,则属于合同风险不对等,承包方难以承担,容易影响项目进度甚至造成停工。
如约定的可调整价差材料范围不明确,则可能在过程管理及结算阶段产生较多争议。
因此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就要根据项目特征明确需调整材料价差的范围。
3、完善造价信息中无预算价材料的基价和施工期价格确定方法。
不少地方造价信息不仅发布预算价,也发布部分材料市场价,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计取一定折扣后作为无预算价材料的定价标准,也可由合同双方约定认可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公布价格作为无预算价材料的定价标准。
4、明确引起材料调差的责任划分。
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材料调差的风险责任一般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分担。但工期延误情况下,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如何承担经常造成结算争议。结合结算实践,应在合同中约定因工期延误导致材料费用变化的,按对责任方不利的原则进行调差。
本文是从结算实践中梳理出在合同草拟及订立阶段避免材料调差争议的心得,旨在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现材料价格变动风险分摊提供了可行的思路,欢迎大家留言讨论,互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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