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职院第二期学生宿舍及饭堂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带“E”的钢筋替代不带“E”的钢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结构施工图按设计规范要求,对抗震延性有较高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采用带“E”的钢筋牌号钢筋(简称“带E钢筋”),其他均采用不带“E”的钢筋牌号钢筋(简称“不带E钢筋”),招标工程量清单按施工图分别列出带E钢筋和不带E钢筋的清单项目。
实施过程中经市场调查,不带E钢筋需要厂家定制,承包人申请将带E钢筋替代不带E钢筋。
发承包双方就带E钢筋替代不带E钢筋后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掌握不带E钢筋的市场供应情况,并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且设计单位并未针对不带E钢筋出具变更单,我中心在施工单位采用高于施工图要求的材料而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同意替换为不带E钢筋,故对施工图中的不带E钢筋采用了带E钢筋的综合单价不调整。
承包人认为,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所附的“主要材料参考品牌表”所列钢筋品牌厂家均生产不带E钢筋,但施工过程中钢筋参考品牌厂家均不生产不带E钢筋,造成材料替换是市场因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考虑不带E钢筋的市场供应情况;不带E钢筋替换后,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提升,发包人作为使用者应承担相应费用。因此,不带E钢筋替换后的综合单价应执行带E钢筋的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用带E钢筋替代不带E钢筋,仅提供了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未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难以判辨是否属于合同专用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范围。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明确费用增加问题按合同约定条款协商或仲裁,建议发承包双方对此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解决。
二、关于淤泥质土弃置消纳和外运费用争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报告)》(以下简称“详勘报告”)显示90%开挖土方可用于回填,10%开挖土需外运(含淤泥、杂填土和建筑垃圾),而施工时淤泥质土开挖量约2万多立方米,专题会议纪要(第2次)决定事项第4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淤泥质土不可用作回填,外运弃置处理。”且场地准备及土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余方弃置清单,而其他单位工程列有余方弃置清单。
现发承包双方就淤泥质土外运费用是否应根据外运实际运距确定综合单价并按实缴消纳费计列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4.2条第⑦款规定,本工程所有开挖产生的淤泥、杂填土、建筑垃圾等不能用于场地范围内回填,均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弃土,弃土点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另行增加。此外,根据附件13“合同价规定”第53条“本工程所有开挖产生的淤泥(如有)、杂填土、建筑垃圾等均须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弃土,不能用于场地范围内回填,项目所有土石方、淤泥(如有)、杂填土、建筑垃圾等清单已包含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弃土点由承包人负责,弃土运距综合考虑,消纳处置费已包含在余方弃置单价中,结算时不另行增加……”的约定,场内是否有淤泥,淤泥的数量多少,是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淤泥质土外运的费用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详勘报告显示淤泥质土量较少,淤泥质土开挖后作可利用土回填,故原总包合同未考虑淤泥质士外运弃置费用;而施工时淤泥质土开挖外弃量约2万多立方米,与招标文件详勘报告测算淤泥质土外弃量500立方米存在重大偏差,详勘报告重大偏差所产生的风险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故淤泥质土外运弃置应据外运实际运距确定综合单价,并按实缴消纳费计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淤泥质土外运工程量增加属于不可预见的地质等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偏差,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6不利物质条件的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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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程项目收取“居间费”是否合法?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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