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言
实践中, EPC总承包合同通常与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价格清单、技术协议等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文件 ,共同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EPC总承包合同又分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个部分 。上述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文将聚焦EPC总承包合同,带大家详细了解EPC总承包合同的内容、相互关系与审查要点。
02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实践中项目公司与EPC总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经验,对EPC合同各部分具体内容以及相互关系总结如下:
EPC总承包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主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部分也是经过双方当事人措施,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的一部分, 因此在审查EPC合同时,应当将专用条款部分作为审查重点,当专用没有相关约定时,再回到通用条款部分对当事人的相关约定进行审查 。
03
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审查要点
审查EPC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时,对以下几点内容需要进行着重审查:
(一)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即总承包方依据EPC合同的全部工作范围,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
1、 招投标时招标文件中的工作范围与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应当一致 。
2、 总承包方工作范围的约定应当清晰、准确 ,避免出现“总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一切工程”“可以推断应由总承包方承担的工程”“与上述工作范围相关的辅助工程”等含糊表述,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3、 当承包范围包含用地租赁时,应当注意租地费用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新能源项目用地主要通过出让、划拨、租赁三种方式取得,其中,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包含在承包范围内,由承包方负责(具体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类型可参见 能源实务 |复合型与非复合型光伏用地的区别 )。当承包范围包含用地租赁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关于租地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约定;第二,关于无法按时取得土地、土地租赁不符合条件、土地租赁期间受到阻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条款。
4、 如承包范围包含设备采购事项,若设备出现逾期交货等问题,可根据设备总价收取违约金 ,如约定“每逾期交货一天违约金为设备合同总价的1‰”。
参考条款:
工程范围包括:工程的设备采购、相关手续办理、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试运行、移交生产及质保期内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上工程承包范围进一步细化,约定承包方详细工作范围)。
(二)工期
工期包含开始工作日期、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
1、 应当准确理解开始工作日期、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的含义。
开始工作日期是指总承包方开始进行合同约定工作的时间。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总承包方在现场施工的时间。 工期日历总天数是开始工作日期与竣工日期之间间隔的天数,而非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之间间隔的天数 。
2、 具体工期无法确定时,应当约定明确、具体的确定开工时间的方式以及工期总日历天数 。由于用地等事宜,EPC合同签订时,可能存在具体工期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形,只能采用“以通知开工时间为准”的表述。双方可以约定需书面通知开工时间,并约定确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确保在开工后的固定时间内工程可以竣工。
参考条款: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现场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交付节点
交付节点是指承包方将工程交付给项目公司的时间节点,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
1、 在实践中,交付节点存在以下三种约定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全容量并网后交付、试运行240小时后交付。三种交付节点的具体含义如下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上述风电、光伏项目四个验收阶段最后一个阶段验收合格。实践中,若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交付节点,建议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含义,即是否包含连续试运240小时、是否需要全容量并网发电等。
试运行240小时是指在风电、光伏项目并网之后,试运行240小时。新建发电机组在并入电网前需要进行试运行,以检验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全容量并网是指将新能源发电设备与电力系统的主网连起来,将新能源发电设备的全部产生的电力注入到主网中。试运行合格后,发电机组才能进行全容量并网,即全面接入电网并开始商业化运营。
2、 避免笼统将“工程验收合格”作为交付和付款节点 。依据《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和《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风电、光伏项目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启动验收、移交生产验收、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在约定交付节点以及付款节点时,避免笼统约定“工程验收合格”,避免日后双方就“验收合格”具体含义产生争议。
3、 注意EPC合同约定的交付节点与运营维护合同中约定的运营维护时间的衔接 。实践中,总承包方将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交付给项目公司后,项目即需进入运营维护阶段。EPC合同中的交付节点与运营维护服务开始时间应当一致,避免工程处于闲置状态。
参考条款: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本工程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实现所有设备带电安全稳定,满足工程试运和移交验收具备的条件,并通过连续试运240小时后,启动项目移交。
(四)价款支付节点
价款支付节点是指项目公司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
1、 付款节点设置应当合理、明确 。项目公司付款节点应当设置为工程完成情况已经达到特定条件,且该条件应当明确、清晰。应当规避使用特定时间作为付款节点,或者约定付款条件模糊(如约定项目验收合格支付全部价款的20%)的情况。
2、 建议约定质保金,且质保金金额尽量不低于5%。
(五)分包
分包是指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
1、 倘若允许分包,应当同时约定项目公司具有审查分包、转包单位资质的权利 ,以及总承包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资质审查所需文件的义务,只有经项目公司审核合格后,承包方才能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并允许分包方进入工地施工。
2、 合同应当约定因分包违约或者违法,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相关损失的承担主体以及计算方式 。
参考条款:
承包人拟将××业务分包的,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必须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及时报给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审核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和进入工地施工。
(六)质保期与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简称质保期)是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建设工程承担质量瑕疵保修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项目公司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
1、 明确质保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两者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质量保修期有约定按约定确定,无约定按法定期限确定(可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则完全属于合同约定的概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 ,缺陷责任期内需要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质保期则没有该要求。
2、 建议在EPC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并预留不少于5%的质保金,以保证承包方承担维修义务 。
参考条款: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验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叉遰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质量保证金额为总结算价格的5%,在结算时统一扣留。
(七)发电量保证
发电量保证是指工程竣工后每年最低发电量的约定,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
1、 建议项目公司增加发电量保证的条款,作为法院计算项目公司发电量损失的依据。 实践中,承包方导致项目公司发电量损失的情况十分常见,应当约定明确的发电量损失计算依据方式,以免产生纠纷时项目公司请求赔偿电费的诉求不被法院支持,法院一般依据“逾期时间*发电量*电价”计算发电量收益损失。建议合同明确约定每年最低发电量(包括年利用小时数和年最低发电量。)以及电价,作为法院对项目公司发电量损失进行计算的重要依据。
2、 明确质保期、缺陷责任期与发电量保证条款的关系。 质保期是合同中必然存在的期限,合同双方可以对质保期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缺陷责任期是依据双方约定而存在,且双方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质保金以保证承包方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 发电量保证条款则是为了在工程发电量低于约定数额时,便于项目公司要求承包方进行补偿。
参考条款:
在项目交付完成后的五年内,承包方需保证年最低发电量为××,年最低发电时间为××(具体数额可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估的数据)。若在此期间“实际发电量”低于“保障发电量”,承包方需承担补偿义务,发电量保障的补偿计算方式 为(保障发电量-实际电量)*电价,电价的确定标准为××。
(八)管辖
管辖是指因EPC合同产生争议的解决地点,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
1、 若当事人双方有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解决,必须在合同中选择确定的某地仲裁委 。笼统约定“发生争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发生争议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某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的,视为没有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不得申请仲裁。
2、 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对管辖法院的所在地进行约定 ,但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
参考条款: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点)人民法院起诉。
04
合同违约责任审查要点
(一)逾期付款
1、合同应当约定,只有当逾期付款是由于项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时,项目公司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项目公司逾期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应过高。
(二)逾期竣工
1、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包方将最终验收证书提供给项目公司时,视为项目顺利竣工的时间,避免在裁判时,法院将承包方内部验收时间视为项目竣工时间,从而作出不利于项目公司的判决。
2、倘若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竣工逾期,应当约定项目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与其付款的情形,同时项目公司有权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
3、应当审核承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存在最高限额条款,如存在,该最高限额不应过低,否则不当限制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4、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承包方逾期竣工达到×天,且经催告后仍拒绝施工”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应当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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