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项目从招投标开始,到签订合同、工程实施、最后竣工结算,”工程合同”贯穿着项目全过程,涉及到工程纠纷也是先看合同,所以合同管理对项目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程造价各阶段的编制审核,也是以合同条款为基础。2022年1月19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再次提出: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所以我们斟酌清单定额的前提是掌握合同细节,甲乙双方谁能把握合同条款,谁就能达到利益最大化。
首先,我们要知道合同的组成部分和优先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是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的重点关注内容
9、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的支付条件、支付方式、支付程序;
10、责任划分:暂估价、专业分包、材料设备的服务情况、交通运输、治安保卫等;
引起的争议
下面有几个例子就是合同条款不明确引起的争议:
某电力施工项目,电力安装部分工作量根据定额子目计算,金额相差不大,结算争议不多,主要纠结点就是设备材料费。电力设备不同,品牌价格相差很大,合同规定材料价格以信息价为主,当没有信息价时,材料单价按《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如遇到《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单价,可凭业主审核确认的发票或支付凭证的材料单价计算,并且最终材料结算单价不应超过当期厂商报价。
在招投标阶段,甲方要求设备功能与某一高档品牌水平相当,招标文件中也有相关技术要求,但结算时,即使同一品牌,甲方、乙方、咨询方各方询价结果也相差几倍,只因各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
这时候,合同条款就很重要了,“不超当期厂商报价”,各方都可以复核厂商报价,但谁可以定义这个厂商呢?合同没有明确的话,这个永远是合同双方的争议点。
某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按照合同价款设定施工节点支付的进度款,验收合格可以支付合同价款的70%,并标有明确价格。但合同价款本来就是暂定的,结算价款要以审核的最终价格为准。结果是,最终审核的结算价款比合同价款的70%还低,导致已累计支付的合同价款还要办理退款手续。
合同双方的争议就在乙方认为合同已标明的进度款,完成节点进度就应该按合同支付,即使后期的结算价达不到,已支付的部分也应该是甲方审核确认的,不应该以审核价款为依据扣减工程款。甲方则认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应该删除这条验收合格可以支付合同价款70%的条款。但删除后,会不会又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类违法行为呢?这又是一条引起争议的合同条款。
某建筑工程合同采用承包方式:按施工图内容,包工包料、包文明施工。但合同的结算方式是: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综合单价包干。双方争议就在合同结算方式到底是施工图总包,还是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包干还是措施费综合单价包干?前者以施工图为审核标准,后者以竣工图为审核标准,完全不同概念。这样的合同前后矛盾,模糊不清。
综上所述,合同条款涉及到造价争议的例子真的很多,所以我们要做好事前管控,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要做好合同规划,项目实施阶段做好合同交底,提前对合同风险点做好准备,才能防范于未然,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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