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手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双方对于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鉴定依据。发、承包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均不同意以对方提交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
3.有争议的鉴定材料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赖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比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鉴定,要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施工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鉴定资料,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复核验算,从勘察、设计、施工、所选用材料设备、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查明质量问题的原因。故鉴定资料是否充足、真实,直接影响鉴定结果。
为了保证鉴定的中立性,每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都应允许对方当事人知悉并发表意见。《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4.1.3条规定,“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资料,并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即原则上所有的鉴定资料都要由委托人提供,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中,当事人应把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后,再把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即确定了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经过分析、判断,决定哪些材料可作为工程鉴定的根据,用于计算造价、确定质量情况,等等。鉴定机构不能从当事人处直接接收材料。
人民法院在对鉴定材料接收、组织交换和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做到全面接收材料。除非能够明显辨别出和鉴定无关,否则不应以和鉴定内容无关为由拒收鉴定材料。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后,要向鉴定机构全面提交鉴定材料,以便鉴定机构可以对材料与鉴定事项的相关性、材料的价值大小进一步鉴别和判断。
(2)所有的鉴定材料均应经过交换和质证程序。因鉴定材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故所有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在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没有经过交换和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材料提交给鉴定机构。
(3)所有材料均需经过质证,不等于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需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另一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最终确定是否可以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4.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应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鉴定的技术性强、复杂性大,有些项目法官可能无法单独完成证据的质证,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邀请鉴定机构派人参加质证程序。
一般来说,对于基础性证据,比如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组织进行质证;对于专业技术资料,比如施工图纸、签证单、预算书等,可邀请鉴定机构派人参加,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发表质证意见。
实践中,常用的做法为在确定鉴定机构后,召开由法官、鉴定人、当事人共同参加的鉴定准备会,其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鉴定人提出需要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并向法官建议提交的时限,由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
其次,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法官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作为鉴定资料提交;
再次,法官就鉴定范围、鉴定标准和方法听取各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最后,法官要求鉴定人员指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步骤,听取各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案例来源: (2023)云23民终633号
二审中,诚鑫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楚雄林语阳光一期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回复》,2、楚雄林语阳光一期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评估的函及送达记录,欲证明设计单位表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一审经过修复方案鉴定,但其检测深度及修复方案本身明确不能用于实际修复且客观上也达不到修复要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本工程需要进行完整检测后才能出具完整修复方案及完成验收。故渝东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
3、施工组织设计,欲证明“进度计划表:横道图”明确显示门窗安装开始时间为2020年4月中上旬,结合一审证据可证明渝东公司不仅对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施工内容因涨价就不诚信单方违约拒不实施,工期逾期超过7个月,至今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4、工程款发票,5、2021年6月26日至8月24日现场照片,欲证明按约定渝东公司应当先行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是约定的付款条件而并非附随义务,但渝东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诚鑫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未付款并非停工的原因。渝东公司也未要求付款,故渝东公司停工违反了约定。诚鑫公司迫于工期和投资压力提前支付工程款。渝东公司停工后,上诉人安排专人每日到现场拍照记录,现场无渝东公司人员及设备,其主张的停工损失无事实依据,一审鉴定报告系依据渝东公司单方炮制的资料随意作出。即使存在停工损失,因系渝东公司违约导致也应由渝东公司自行承担。
6、民事判决书,7、定房申请书、购房补充协议,8、(2021)苏06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9、(2021)浙0604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渝东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无法验收,上诉人被法院判决返还购房人购房款本息,造成严重损失。上诉人不仅无法交付房屋,还不得不免费提供住房给购房人使用,损失继续扩大。因房屋层高不足,无法修复,此永久性缺陷未得到解决。实务中有因层高不够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人的案例。对此应当予以认定。
10、楚雄林语阳光(商业街)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回复说明,11、关于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回复说明及修复费用质证意见,欲证明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错项、漏项,但一审未将质证意见提交鉴定机构,未得到鉴定机构更正。
经质证,渝东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具体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诚鑫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5不予认可,对证据6、7系借款关系而非购房关系,且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为诚鑫公司未办理预售许可证。证据8、9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1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为:证据1、2、5、10、11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关,因二审中司法鉴定机构接受质询后表示进行核实并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本院对此综合予以评判。证据3仅是施工组织报审表及进度计划表,尚不能证明诚鑫公司的主张,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予以评判。证据4可证明渝东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是否能证明诚鑫公司的主张,本院将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评判,证据5系诚鑫公司单方提供,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6、7、8、9与本案诉争无直接关系,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小结:
综上,在各方就鉴定材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由法院组织质证并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哪些证据能够作为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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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工程造价数据库建立的困境及发展思路摘 要:随着工程造价改革工作的推进,传统预算定额及信息价支撑下的造价咨询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依靠公司内部造价数据积累形成的数据库支撑造价咨询工作成为趋势,同时引入外部造价数据丰富和填补内部造价数据的单一性、造价数据的及时更新的也是数据库建设的必备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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