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结果,通常不会作为定案依据,但也不排除有的法院作为定案依据。作为定案依据理由,当发包人单方提供自行委托的造价鉴定意见结果作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造价为某某元,另一承包方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应以发包人提交的鉴定报告确定工程造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59号。
身边还有个真实案例,承包人和发包人约定共同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做出鉴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双方一直未找到共同认可一家中介机构。
土方塌方增加工程量需要签证才能结算
承包方单独委托一家公司做出了鉴定意见,并起诉发包方,发包方不认可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提出案涉工程造价多少的举证责任在承包方,其单方委托的作出鉴定意见结果发包方不认可,案涉工程造价5000万元,发包方不知情,全程亦未参与,承包方剥夺了发包人参与结算的权利,且举出多处鉴定意见中工程量、单价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应由承包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意见。如果承包方不申请司法鉴定,发包方可依据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未同意发包方申请鉴定,仍然按承包方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作出判决。现在是二审上诉阶段,没有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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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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