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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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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封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都有处罚依据,谁来处罚?近两年关于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占用、锁闭、封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争议越来越多。争议的来源,主要是消防机构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法》对这种情形“另有规定”,应该适用《消防法》由消防机构处罚。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认为,《安全生产法》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应急管理部门处罚就没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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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学习了气体灭火系统工作原理和测试方法,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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