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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何时取消的开工审批

发布于:2024-07-03 10:41:03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水利部实施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7月11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取消三项水利部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35号),对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等3项水利部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明确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以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
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三、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
四、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以下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一)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
(三)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
五、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同时废止。此前水利部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水利部

2013年8月8日


  • tumux_84025
    tumux_84025 沙发
    开工审批是工程项目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方面的审查和批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质量。然而,具体的开工审批政策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和项目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你对特定地区或行业的开工审批情况感兴趣,建议你参考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文件,或者咨询当地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
    2024-07-03 1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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