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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进度管理

发布于:2024-07-05 10:56:05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一)合同进度计划
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 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
2.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3.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
合同进度计划 ,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4.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二)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2. 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l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3.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4. 施工进度延迟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开工
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2.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 详细说明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l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四)完工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界定,应按当地政府气象部门的气象报告为准。可参考的因素有:
1 )日降雨量大于 ——mm 的雨日超过 —— 天;
2 )风速大于 ——m/s ——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 的高温大于 —— 天;
4 )日气温低于 ——℃ 的严寒大于 —— 天;
5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不可抗力的约定协商处理。
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 ,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 ,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 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 )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五)暂停施工
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3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 )发包人原因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责任外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2 )承包人原因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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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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