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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EPC项目工程变更的“三板斧”

发布于:2024-08-02 11:35:0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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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奥荣全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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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英文首字母缩写。其基本要义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这种模式在国际上也被称为是“交钥匙”模式(Turnkey)。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DBB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施工图设计由工程总承包方来完成,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有效克服了传统模式下设计、施工相分离带来的弊端,实现了进度、成本和质量的集约化管理,为项目的最终成功奠定了基础。


由于EPC项目一般多为化工、能源、基础设施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可变因素影响项目的进展,甚至影响到项目的最终的工程结算,其中,工程变更是EPC项目管理与成本管理绕不过的话题。


在EPC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判定标准到底发生了怎样的改变?为什么我们要明晰EPC项目的工程变更的判定?工程变更给总价合同的EPC项目带来哪些影响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一、EPC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分类


从变更的发起方来看,EPC工程变更可以划分为业主方引起的变更和EPC总承包方引起的变更两大类。


1、业主方引起的变更


业主方作为项目的最终需求方和受益者,其需求的调整或变化往往成为工程变更的主要来源。这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范围变更:业主可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市场变化,要求增加或减少部分工作内容。这是最为常见的变更类型,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规模、成本和工期。


(2)设计标准调整:业主可能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或自身使用需求,要求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这种变更虽然不常见,但一旦发生,往往对项目的影响深远。


(3)施工条件变化:由于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导致原设计方案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这类变更虽然非业主主观意愿所致,但业主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2、EPC总承包方引起的变更


EPC总承包方作为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主体,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由EPC总承包方引起的变更主要包括:


(1)设计优化:在满足业主需求和项目标准的前提下,EPC总承包方可能会根据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实践经验,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调整。这种变更旨在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需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2)施工措施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材料供应、施工队伍等因素的变化,EPC总承包方可能需要调整施工措施和方案。这种变更旨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但也可能对项目的成本和工期产生影响。


(3)分包商和供应商管理不善:由于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不足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延误或成本超支等情况。此时,EPC总承包方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二、判定EPC项目工程变更的三板斧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中的2.0.30条,对工程变更定义如下:


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 发包人要求 所做的改变;以及方案设计后发包人对 方案设计 所做的改变;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 初步设计 所做的改变。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中最为常见、应用最为广泛的模式,依据以上对工程总承包工程变更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判定EPC模式下工程变更有三大板斧,即: 工程总承包的变更是否改变了发包人要求,是否改变了方案设计,是否改变了初步设计。


EPC模式下,定义工程变更的判定标准与我们一直沿用的施工总承包中的工程变更发生了质的改变。如:在EPC工程项目中施工图的设计变更是由承包人或联合体自行内部消化,该变更不进入最后的工程结算之中。这是由于EPC项目的发承包工作,相较于施工总承包的发承包工作的节点实现了前移导致,也是目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忽视的地方。


二、在实际工程实践中,如何界定“工程变更”是否触及对发包人要求的修改与变动?


EPC模式的出现,相较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平行发包,使得合同的履约基础由“按图施工”变成了“按约施工”。可以说,“按约施工”成为EPC合同执行的核心理念。按约施工的“约”集中表现为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理解与感悟。由此,在EPC模式下,对发包人要求的修改与变动就成了“工程变更”的主要起因之一。


EPC项目中,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缺陷或遗漏造成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具体施工措施出现调整,导致总承包单位的费用增加,这种工程变更属于设计变更;而根据审图机构提出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为使设计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而进行的修改及设计深度不同进行的修改所造成的变更,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深化和优化则不属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引自(2019)甘01民初463号、(2019)豫民初27号案例]


在2020版示范文本第1.1.6.3条规定,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由此可见,《发包人要求》是“总价包干”的核心内容。2020年示范文本包含附件《发包人要求》,由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其他要求十一个组成部分,涵盖了技术、管理、商务各个方面。


其发包人要求主要是描述EPC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如:竣工工程的功能、范围、质量和范围要求,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物品)、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等。由于这部分要求主要反映在总说明书内。因此,可以认为发包人发起的工程变更是对总说明书内容的改变。


EPC工程实践中,由发包方发起的工程变更主要涵盖了对项目功能描述的补充,或对功能描述错漏更正;引起EPC项目工作范围的变动,主要表现为EPC总承包工作范围的增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指令以及有歧义或相互冲突的合同条款等。特别提醒的是在完成工程变更程序后,EPC总包方应妥善保管变更原件,如果变更涉及签证范围,总包方应把该变更作为工程签证的依据,履行签证审批手续,以增加合同价款。


结语:


工程变更隶属工程过程管理范畴,既然属于工程管理就应该事先建立起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深入分析内外建设环境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做到对变更事件有预见、能分析、会处理。


另外,EPC项目的参与方应站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制高点,加强团队建设、重视项目前期的策划,抓住造价管控的牛鼻子、不断完善合同体系,杜绝无价值工程变更,为项目顺利推进营造良性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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