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总承包人很难对EPC项目作出准确报价,从而导致后续实施过程中价款争议的产生。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在对EPC固定总价合同优缺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价差、量差、合同范围等五种常见的合同价款争议,并给出了防范建议。
一、引言
EPC模式是目前国际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普遍采用的项目实施模式也是建筑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和推进EPC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不同,EPC模式下,发包人只需提供相对明确的条件、功能要求、技术标准和大概的范围,不提供明确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参数。同时,承包人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审核文件和勘察现场,因此对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事先确定,对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的上涨无法作出合理预估,加上受施工过程中诸多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总承包人很难就EPC项目作出准确报价,从而导致后续工程实施过程中价款争议的产生。
二、EPC模式的合同价款方式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通常有三种,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践中,EPC工程发包人为了有效规避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并不意味合同价款固定包死,只是在约定的报价范围、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相对固定不变,一般除了发生变更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调价因素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三、EPC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固定总价合同下,发包人通过市场买方优势将大部分风险转嫁给EPC承包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风险损失,不需要投入过多精力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从而减少管理工作量。同时,由于没有发包人对施工过程过多干预,也有利于发挥承包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优点
可以使发包人尽早确定项目总投资,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在结算的过程中可以省去复杂的计算工作,减少工作量,节约管理成本。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可以减少成本管理工作,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质量、进度管理中,从而提高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可以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靠专业能力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强化项目组织管理,实现工程成本最优,使自身利润最大化。
2、缺点
发包人通常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将各种风险如价格浮动、政策调整等风险尽量转移给承包人,而且会利用投标人之间的互相竞争,扩大潜在承包商承担风险的范围。
四、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主要价款争议及防范建议
1、价差争议
价差争议主要是指设备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的争议。EPC模式下一般项目周期时间较长,设备材料价格很容易受市场供需、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出现大幅波动,设备材料价格上涨是该合同模式下承包人需要承担的最主要风险。设备材料费用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很高,通常不低于工程费用的60%,如果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在低价中标的情况下,承包人将面临巨大亏损。如果发生此类情况,承包人通常会采取停工及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要求发包人调整合同价款,给予相应补偿。
为避免此类争议的产生,建议从合理分担风险的角度出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的幅度范围,规定超出约定的幅度范围才给予相应的调整,并明确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2、量差争议
量差争议是指EPC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和施工图纸的工程量差异引起的争议。主要是初步设计深度不够、投标报价时漏项和错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原因引起。如果量差过大,导致承包人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过错,承包人很可能会要求索赔。由于量差多由承包人自己的失误造成,故该合同模式下,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建议发包人在前期的勘察设计过程中将工作做深做细,避免由于前期设计不足导致后期施工过程中产生量差争议。承包人投标前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进行现场踏勘,熟悉施工场地,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交流,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和施工要求,降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计算失误率。
3、合同范围争议
合同范围争议是指对承包人承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没有划分清楚或约定不明而引起的争议。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范围通常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或预算等资料确定,有明确的封闭边界。EPC模式下,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往往设计深度不够,合同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图、技术规格书等资料确定的内容,常以招标文件中的“发包人要求”作为承包人的履约依据,导致合同范围边界比较模糊。承包人如果以传统模式“照图施工”的思维来投标并实施EPC工程,很容易造成报价缺漏项或施工标准满足不了合同要求,导致重大损失,进而引起争议。
建议发包人进一步提高初步设计深度,明晰招标范围,并加强合同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引起歧义。承包人要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对描述不清、概念模糊的部分及时要求澄清并在投标前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质、地基、水文气候等情况,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清晰了解业主的功能性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实现业主的设计想法。
4、相关措施费用争议
措施费用争议是指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变更、签证,以及非承包人责任工期延长等原因导致相关措施费变化而引起的争议。EPC固定总价模式下,合同范围内措施费一般为总价包干,不予调整,而对合同范围外的变更、签证等因素引起的措施费变化是否调整以及怎么调整,往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措施费项目种类繁多,计价方式不一,调整规则复杂。实践中,任何项目都会或多或少存在变更、签证等情况,如果合同中对该部分措施费未明确约定,结算时很容易引起纠纷。
建议在合同中对变更、签证、工期变化等因素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进行明确约定,避免项目结算时产生争议。
5、合同终止争议
合同终止争议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发生,给发、承包一方或双方造成重大损害,导致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而终止所引发的争议。合同终止的情形包含对方违约和不可抗力。固定总价合同背景下,双方对已完工工程的合同价款如何确定:常是争议的焦点。EPC模式下,合同价包含了设计单位和采购单位的应得价款,使得该问题更加复杂。
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合同终止情形下的结算方法和原则进行约定,建议参照《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指引》第4.16条“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总价合同模式,合同因发包人原因解除,且设计费、采购费和施工价款分别列明,已完成的设计、采购、工程质量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价款按各部分实际完成的比例分别折算后累加。合同因发包人原因解除,设计费、采购费和施工价款未单独列明的,已完成的设计、采购、工程质量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结算借款;协商不成的,可参考以下方法分别结算:(一)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的,参照设计相关收费标准、设备市场价格、预算定额计算出设计费、采购费和施工价款,以合同总价除以前述价款之和得出下浮率,用该下浮率分别乘以各部分的价款得出合同总价中的设计费、采购费和施工价款,再按各部分实际完成的比例分别折算后累加得出合同结算价款”的约定,进行价款结算。
五、结语
EPC项目大多是建设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数目可能较其他合同模式少,但是争议一旦发生,就会比较复杂,涉及资金数额较大,带来的后果也更严重。EPC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笔者建议发、承包双方通过加强勘察设计深度、完善合同约定、合理分担风险、强化履约管理等措施来减少争议的产生。当争议发生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争议,努力将争议导致的损失降至最低。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1.16 万条内容 · 289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案例 | 浅析工程造价鉴定问题摘要:鉴定机构应按人民法院的委托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鉴定,如果未按人民法院的委托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鉴定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是否采信呢? 关键词: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供选择性意见 一:案情摘要 某化工企业和某建筑施工企业就钢结构生产车间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未全部施工完毕,因双方产生争议解除合同,后施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讼争案件人民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出具后,被告对其鉴定意见存在异议,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