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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排放仍被处罚30余万元,这件事情千万不要做!

发布于:2024-10-14 14:45:14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复制转发]
日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对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涉嫌篡改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作出处罚,罚款30.3125万元。

     
     

稀释排放被罚30余万元


2023年9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对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生产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持续排放。污水处理站清水池西南侧,现场发现一根消防水管线正向清水池出水观察井内注入消防水,消防水为新鲜自来水,消防水与清水池的外排水混合后一同排入安装有在线监测设施的废水总排口处,排入齐城污水处理厂。消防管线还存有一路分叉管线,同样使用消防水带接入污水处理隔油池,现场检查时消防水带内的消防水正在排入隔油池。
生态环境部门现场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砂滤池、清水池、外排口、消防水管线水样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外排口 COD 浓度、氨氮浓度相比砂滤池分别下降52.88%、11.67%;外排口 COD 浓度、氨氮浓度相比清水池分别下降 44.44%、3.33%。判定该公司涉嫌篡改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7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表),裁量金额为606250元。

同时,鉴于该公司主动申请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已足额缴纳赔偿金5700.83元;主动承担公益修复责任,投入资金15万元,现正在履行中。依据相关规和程序,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罚款303125元。 (齐鲁壹点)




1、生态环境部复函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笔者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原第七十五条现为第八十三条。


2、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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