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故司法鉴定人不仅应当保持客观、中立,而且更需要“边界感”。在鉴定人与法官存在知识鸿沟且难以抹平的情况下,极少部分的法官鉴定人选择“以鉴代审”。若造价鉴定意见发生错误,很可能导致法官裁判错误,就此而言,套用一句法律流行语:鉴定人写下的不是一个文本意见,而是当事人的人生。
鉴定人需要有摆脱专业自尊之外的“出世”情怀,除了专业造价知识,还要懂一些法理知识,能够透过鉴定材料分析案件事实的内在脉络,并把这些所有、包括“不知”也告知委托人。
一、以鉴代审之竭力克服
鉴定意见在补充法官认知能力上的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
从入选的案例可以看出,鉴定人对“以鉴代审”普遍都有清醒的认识,都在竭力克服。但造价鉴定离不开送鉴资料,离不开合法合意的认定,离不开“参考条款解释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工程逻辑与法律举证证明逻辑并不能绝对替代,片面割裂工程逻辑与法律逻辑,会使得鉴定工作无法实际性开展。
如案例《某高校学生活动中心工程》中,发承包方没有形成“合意的竣工图”,工程量的争议有超过18处之多,现场勘验并不能全部核实。案例《商业幕墙已完工部分造价、延期费用及停工损失》中,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影响的地方达8项且全部矛盾尖锐。如果采用选择性意见,或裁判者决定后再鉴定,均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通读《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法强调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而不是片面要求鉴定中所有法律问题均由裁判者决定。故鉴定人要乐于明示鉴定逻辑,积极创造条件接受裁判者的审查,坦然且勇于面对当事人异议,这才是处理疑难鉴定的“不二”法门。
二、数理分析更折射出造价的数字之美
汉·陆贾《新语·明诫》:观天之化,推演万事之类,造价的过程是枯燥的数字,造价的繁琐是数据引用之无趣,但这些都无法遮蔽造价之美,都无法遮蔽造价的数字之美。
案例《某项目监理费司法鉴定》通过数理分析,使鉴定意见书不仅仅局限于是证据之一,更使得裁判者对诉争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梳理,精准理解鉴定意见,更利于裁判者综合考量、公平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案例中,原被告各自主张的计算方法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鉴定人根据监理合同附件《合同价格明细表》中约定的监理人工日综合单价,及《质量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中的工作持续时间,最大程度地还原了合同磋商过程中的合法合意,通过合理的数理分析后进行取舍,最终解决了合意僵局。
三、造价推演的基础是同一性
案例《某饮水安全工程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司法鉴定》中采用投标单价推算窝工管理费,并审慎地采用了推断性鉴定意见。美中不足是没有说明该意见是建立在一定基础条件之上的,笔者认为这种线性外推的推演测算成立的条件有两点①管理费增加是线性增加的,或者管理费线性增加的精度满足案情要求;②索赔管理费增加的成立,符合法律之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1.3条款,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做出推断性意见。但上述所涉及的内容客观、事实清楚、证据不充分等内容,在判断上均极为困难且极易出现“以鉴代审”。
综上所述,鉴定人采用推断性鉴定意见时,应同时阐述推断性意见的适用范围或条件,甚至于不适用的范围或条件。同理类推,采用选择性鉴定意见时,应说明出现“逻辑分歧点”是什么,以明示裁判者和当事人。
造价鉴定人不仅需要专业深厚,同时也需要崇高的职业精神。就像某学者所说的,鉴定人的“最后栖身之所、安身之处都将是你对自己专业的理解和热爱,以及随之磨炼和养成的专业素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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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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