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
投标人通常据此要求结算时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丢项、漏项及量差等问题应由招标人负责,要求按图纸据实结算;
招标人通常在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有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投标人承担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量差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法院会如何判决?
下面分析一个高院判决案例:
合同概况:
2010年12月22日,发包人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与承包人广州二建公司签订《黄冈中学广州学校施工总承包合同》,总建筑面积32,506m2,合同总价为48,188,906.10元。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结算争议事项:
结算对合同工程量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工程总价为:72,800,976.25元,较合同清单48,188,906.10元差异24,612,070.15元;
承包人诉求应按实结算,结算总价应为:72,800,976.25元;
发包人辩称依据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图与合同工程量清单量差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量差24,612,070.15元不予增补;
一审法院判决承发包双方各承担量差 50%;
承发包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2.1、承包人诉求 :
撤销一审判决, 发包人应全额补偿 施工图与合同清单量差24,612,070.15元;
2.2、发包人意见 :
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酌情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 12,306,000 元, 于法无据且违背合同约定。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意见:
一审法院委托信某公司对《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漏量漏项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信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鉴定意见为: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的相应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合同清单48,188,906.10元差异24,612,070.15元;
一审法院认为:
4.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一期工程依法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于2010年10月期间自行向广州二建公司等发出邀请议标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活动,但没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其与广州二建公司基于此次招投标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4.2、关于无效合同价款问题
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 应参照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
4.3、关于施工图纸与合同清单量差应如何处理
关于广州二建公司主张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存在漏项漏量,该部分差异造价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依据广州二建公司的申请,一审委托信某公司对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漏项漏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已由双方质证,信某公司亦出庭接受双方的质询,对双方提出的意见予以回复。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意见,故对信某公司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其次,对于出现上述漏量漏项差异造价的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黄冈中学广州学校邀请议标的 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只供投标人参考,如按施工图纸有遗漏的地方投标人必须补上(后由招标人确认),如出现图纸上的项目遗漏未补上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
在广州二建公司已收到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说明如工程量清单有遗漏项目须补上,广州二建公司未能就工程量清单中遗漏项目对照图纸予以补齐,且在此后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中同意按施工图纸实行总造价包干,不因承包人投标时计算的工程量漏项、多算或漏算而增减或调整,并承诺总包干价已涵盖施工图内所涉及的所有工程量,不因任何可能的少计、漏计工程量而提出任何变更承包总包干价的意见。故 对于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的工程量差异而产生损失,广州二建公司存有过错 。
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作为招标人及发包人,在其自行邀请议标的招标文件中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并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内的项目或工程量不得更改或删除。根据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2条的规定,采取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即从行业规范要求,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在招标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对比出现明显的漏项漏量,且在广州二建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后,也未按招标文件约定仔细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准确,而是通过合同约定将这一责任推卸给广州二建公司来完成及负责,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要求,由此造成广州二建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工程差异造价,亦存有过错。
广州二建公司作为施工人,对于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的漏量漏项部份已经实际施工完成,付出了劳务,因此 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并结合双方对造成漏量漏项差异造价的责任和过错,一审酌情确定由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12,306,000元 。(鉴定机构鉴定施工图与合同清单量差金额差异24,612,070.15元50%)
二审广东高院判决: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造价的责任承担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方式属现行招标的主要形式,鉴于建设工程清单确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漏项漏量的情形, 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对这种漏项漏量的风险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配 。但这种 漏项漏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 诚信原则 ,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
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
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
因此, 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00元(属于补偿性质),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
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上诉主张其不应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和广州二建公司上诉主张其应获得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的全部差价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二建公司和黄冈中学广州学校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需要承发包双方同心协力一起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复核,承发包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
该案例判决前提一、承发包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 应参照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
该案例判决前提二、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差异,发包人未按行业规范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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