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提出两周,“二问”提出一周,都未见江欢成院士答复,只得再提“三问”。
上海市政府在新闻发布会上,提供的“莲花河畔景苑”商品房倾倒事故原因调查通报,引用专家组的结论如下:
“原勘察报告,经现场补充勘察和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原结构设计,经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大楼所用PHC管桩,经检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事故从发生到新闻发布会还不到一周,专家组就急急忙忙的给那么多单位开脱责任,撑起保护伞。
其实,这个结论里面的漏洞是很多的: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的准确程度取决于钻探点的多与少,深与浅,与本工程距离的远和近;结构设计的内容更多,即使整幢楼房的结构设计都正确,只要埋深一项不符合规范要求,就前功尽弃;管桩的质量即使再好,如果数量或深度不够,同样也足以造成事故。
看了这一段结论,使我想起不久前,在《搜房网》上看到的一则笑话,一位网友的小孩问他爸:“什么是院士?院士是不是愿意为别人去死?”这只是网民和你开的一个玩笑,不必介意。
楼房的建造主要通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实践环节来完成,既然分析结论已经给勘察、设计和制作管桩的预制厂都打了包票,虽然没有明说楼房倾覆的责任在施工,其实就已经把矛头指向施工了。
专家组副组长范庆国博士在记者招待会上说:“倒覆楼房的施工问题不在于开挖基坑,而在于土方没有外运,造成楼房前后高低差,产生非常大的压力。……倒覆楼房前方的基坑设计为4.6米,符合规范要求。”不知道符合哪家规范的要求?
“高低差产生非常大的(侧)压力”,如果大楼基础是按规范的要求设计,埋置一定深度;即使土方不外运,侧压力所产生的倾覆力矩也决不可能把大楼掀翻。问题就出在——在大楼基础旁边2~3米处,底面标高以下开挖地基,这才导致大楼整体倾覆。范总的意见是本末倒置。
范总又说:“在上海地区,在建筑物旁边进行深基坑的施工,这不是一例,是上百例了,可能还更多一点,在淮海路、南京路,这些保护性的历史建筑下面进行开挖,也没有什么事情。”
他忽略了一个重要环节,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只顾挖别人的墙角,早就把别人的旧楼挖塌了。其实,采取必要措施也是无奈之举。
范总说的都是老城区的建设经验,现在的问题是事故发生在新城区。在新城区建设,就没有必要多此一举。高楼基础就应该按规范要求埋置一定深度。就不应该先做成浅基础,埋下隐患,然后再来加固处理。
在新区,一般按常规施工,都是先施工主体,再施工附建。请问有哪一部规范的哪一条规定,要求小区建设必须先施工地下车库?
7月15日,《搜狐网》报导了杭州、青岛、佳木斯三地,有网民投诉开发商,在自家楼前开挖地下车库,担心把楼挖塌了。这则新闻也说明,先施工主体后施工附建是新区工程建设的惯例。
显然,先施工地下车库,不仅会增加施工成本,还会给以后施工高楼时,建筑材料的运输、堆放;施工机械的安装、操作;造成困扰。
请问:地下车库的顶板能否承受开挖大楼基坑挖出的土方?能否堆放建筑材料?能否行驶重型运输车辆?能否承受塔吊在顶板上来回行走?如果都不能,徒然在核心区域占去一大块施工场地。显然,这样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不合理的。即使这些困扰都能排除,地下车库的外墙还将长期承受墙背填土和大楼缓慢下沉产生的侧压力。
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特别注明施工顺序的要求,对施工单位就无可厚非。
周果行 2009年7月17日
周果行老师能站出来署实名为购房者说话已经是莫大的勇气了,是我等结构工程师之楷模,再有胆敢进行人身攻击者,封其论坛id!
------结构区管sxj2028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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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xj20289558 于 2009-7-28 21: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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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二、并未查阅设计图纸,桩长多长并不知道。照面上显示的仅是断桩后上段桩长,不能判断出桩不够长,且断桩位置符合计算结果,离地面2.44m左右。
三、预制桩可作端承桩,只是基岩太深,不考虑端承而已。
四、桩长计算应从承台底算起,有地下室时,承台在地下室底板下面,同室外地面高低无直接联系。但有条件时,例如已知大楼外有地下建筑,或地形突变,应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城市内大多数房屋设计时,并不知道将来相邻地块的开挖深度,难道都会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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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的许多观点大家已经多次批驳,已经没有兴趣再提。对于周老师的评论只能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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